荷兰应该无条件恢复中国控制人的法定权益,是对话的唯一条件 荷兰安世半导体反映:各行业客户即将面临停工。当地时间11月27日,荷兰安世半导体发布致安世中国领导层的公开信,呼吁安世中国领导遵循安世半导体全球管理层的合法指令。这展现了什么信息? 在当前荷兰法院未撤销裁决、未恢复闻泰科技对安世半导体控制权的前提下,中方认为任何对话都是不平等、不可接受的。这不仅是对中国股东合法权益的捍卫,也是对国际投资法治秩序与程序正义的正当诉求。 未来是否能开启实质性对话,关键仍取决于荷兰法院是否撤销其裁决,或双方是否在国际仲裁框架下达成妥协。 一、中方观点:荷兰法院裁决缺乏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中国方面认为,荷兰法院在未给予中方股东正当程序权利的情况下,迅速暂停了闻泰科技方面对安世半导体的控制权,构成对中资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这一裁决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不具备自动执行力,必须通过中国法院的承认程序,且可能因违反中国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而被拒绝执行。 中国商务部和闻泰科技均指出,荷兰政府与法院之间存在“行政与司法联动”,即荷兰经济事务部下达行政冻结令后,法院迅速配合作出裁决,这种“先行动后听证”的程序被批评为缺乏程序正义。 因此,中方强调,在荷兰法院未撤销其裁决、恢复中方合法权益之前,任何对话都缺乏法律基础和公平前提,这是“不可接受”的。 二、荷方立场:司法独立与国家安全考量 荷兰方面则主张,其法院裁决是基于《荷兰企业法庭法》下的临时措施程序,旨在防止“资产、技术或知识向外国实体转移”,保护荷兰及欧洲的供应链安全。荷兰政府虽暂停了部分行政冻结令,但强调司法裁决独立于行政命令,政府无权干预法院程序。 这意味着,荷兰方面认为控制权的恢复应通过司法上诉程序解决,而非政府直接“归还”。 三、国际法维度:中荷投资协定与仲裁机制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方面可依据《中荷双边投资协定》(BIT)提起国际投资仲裁(ISDS),指控荷兰政府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以及“禁止非法征收”等条款。特别是: - 荷兰未提供实质证据即实施控制权接管; - 裁决程序缺乏透明度与中方参与; - 行为具有选择性执法与地缘政治动机。 这为中国提供了法律反制与谈判筹码,也支持了“恢复合法权益才能对话”的立场。 四、现实博弈:对话门槛与谈判条件 当前,中方已同意荷兰派员来华磋商,但前提是荷兰必须“实质性”提出恢复控制权的方案,而非仅口头表态。这表明: - 中方并未完全关闭对话大门; - 但将“恢复合法权益”作为对话的前提条件; - 同时通过出口管制、司法维权等手段持续施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