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认定重大突破!家暴认定扩大,财产分割不变 法律保护的是人,而非纸面关系

楚然瑞麦常驻上海 2025-11-29 11:24:40

同居关系认定重大突破!家暴认定扩大,财产分割不变 法律保护的是人,而非纸面关系。最高检此次认定直面社会变迁,为亲密关系中的弱者撑起法律盾牌。 “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最高检这一表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度冲上热搜榜首。不少人产生疑问:这是否意味着同居就等于“事实婚姻”?分手就要“分家产”? 最高检权威解读来了: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与财产分割无关。 01 填补法律灰色地带,破解实践难题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这一认定的现实背景在于:长期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 如轰动一时的“包丽案”(即牟林翰虐待案),正是因为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早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然而实践中,许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仍面临维权困难。 最高检的明确认定使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衔接,不让施暴者因关系界定不清而逃脱惩罚。 02 精神虐待纳入家暴,隐形暴力不再无法可治 最高检此次明确将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是另一大突破。 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马某某与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进入稳定同居状态,双方已见家长并有结婚意愿。马某某通过长期辱骂、人格贬损和情感勒索对苗某实施系统性精神控制,最终导致苗某自杀。 虐待罪中的“虐待”不仅指物理伤害,更包括长期、反复的精神摧残和折磨。 此案成功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打破了“家暴就是殴打”的普遍误解。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虞浔分析,我国刑法中对“虐待罪”的界定已包含精神层面的侵害,如讽刺、谩骂、侮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最高检此次明确将精神虐待纳入,是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 03 同居关系认定标准明确,并非所有同居都适用 “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认定并非无标准。法律专家指出,认定需综合考察多个维度:生活共同体的时间持续性和稳定性、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况等。 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解释,认定“共同生活基础事实”通常考察五个维度:生活共同体的时间持续性和稳定性;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认同及行为表现;以及意向性因素。 这些维度构成整体的事实认定体系,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重点是防止因传统法律对“家庭成员”定义的狭隘限制,而使大量实际上深度绑定的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得不到法律保护。 04 财产规则不变,同居不等于“被结婚” 针对公众最关心的财产问题,专家明确表示: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场景,与婚姻财产制度无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强调,不能做过度解读。“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注意限定的范围是“刑法意义上的”,这是它限定的法律边界,所以不能扩大解读,也不能误读。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依旧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的原则,绝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存在本质区别。同居关系中,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各自名下的财产通常推定为各自所有。 正如专家所言,法律的进步在于其鲜明指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而非当事人关系的形式。 只要存在共同生活,一方的暴力控制就应受到法律规制。 这项认定旨在填补法律空白,让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被正视。同时,最高检明确强调,这绝不意味着同居双方需承担婚姻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公众不必担心“被结婚”或“被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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