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花99元,带女友住酒店,男子睡觉时,他身上有东西爬来爬去,可他身边躺着熟睡的女友,却没发现什么,第二天早上,男子才发现房间有老鼠,他的衣服和鞋子都被老鼠爬过,而扔掉,他要求酒店给他道歉,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3000元,酒店的回应亮了。 11月27日,冯先生带着女友去旅游,晚上,他花了99元,入住了一家酒店一晚。 两人白天玩得太开心,又走了很多路,他们只想早早洗漱,然后躺床上进入了梦乡。 男子在睡觉途中,发现自己的脖子有东西动来动去的。 冯先生困得眼都睁不开,一开始以为是女友的恶作剧,也就没有在意。 可是后面,又有东西在他身上爬来爬去,冯先生说了一句,别闹了,早点休息吧,明天还得早早出门呢。 可是没有听到女友的回应,恰好女友翻身,冯先生就以为之前的小插曲都是女友作弄。 就在他半睡半醒之间,又有东西在他身上动来动去。 冯先生这下真的是睡意全无,他打开灯,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但奇怪的是,他摇了摇身边的女友,却发现她睡得正香。 冯先生就怀疑自己住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所以才疑神疑鬼吧。 加上他扫视了房间,也没发现可疑之处,只得将就躺下睡觉。 这一夜,冯先生睡得并不踏实。 第二天早上,女友早早起床了,却突然发出一声尖叫。 冯先生被吓得从睡梦中惊醒,他赶紧问发生了什么事。 女友瑟瑟发抖地抱着他说,发现房间有一只老鼠,刚才在鞋子衣服那里爬来爬去。 冯先生这时睡意全无,他安抚女友,拿了酒店的晾衣杆要把老鼠抓起来。 原来,昨天在他身上爬来爬去的是老鼠。一想到这里,冯先生顿时感觉身上脏死了。 冯先生很生气,这酒店的环境卫生也太差了吧。 老鼠被打的上跳下串,冯先生废了好大劲才制服了它。 冯先生把自己的鞋子和衣服扔了,因为被老鼠爬过,他有些膈应,虽然价值1000多元,但他不打算要了。 随后,冯先生打电话给前台,把事情前因后果说了一遍,质问他们环境太差,要求酒店向他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但酒店却说,开业到现在,都没有老鼠,不排除老鼠是其他地方来的。 目前,酒店已像冯先生道歉,还免除99元住宿费。 这和冯先生的要求相差太远,他无奈找到记者,希望在媒体的帮助下,拿到自己的赔偿。 冯先生告诉记者,酒店房间本不应该出现老鼠,卫生让人堪忧,现在他一想起老鼠在他身上爬来爬去,浑身不对劲,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过分。 在记者的介入下,酒店表示,要调查要这件事才能回应冯先生的诉求。如果情况属实,再协商赔偿。 我想说,酒店房间出现老鼠的确不应该,旅客要求就是房间干净整洁,老鼠的出现,还可能传播病菌、造成心理阴影,酒店绝对难辞其咎。 而酒店方面,也应当每日对客房、走廊、后厨、储物间等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灭鼠、灭蟑处理,每周开展深度卫生排查,重点清理墙角缝隙、管道周边等卫生死角。 同时,要求保洁人员在清扫时重点排查异常情况,前台工作人员及时响应旅客诉求,确保问题快速处置。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法条内容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冯先生衣物、鞋子受污染,直接财产损失,还造成心理不适,已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 酒店称“老鼠可能来自其他地方”无法律依据。 客房是酒店管控的封闭空间,酒店对室内环境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不能以“外部可能”推卸自身义务。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老鼠在睡眠中爬过身体,既侵犯冯先生的人身安全权益,存在病菌传播风险,又造成持续性心理不适,如膈应、恐惧,属于“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冯先生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有根据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