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把车停在某商场门前左侧3天,第3天交警给她打电话要求挪车,女子因病

茂彦学法 2025-11-29 22:52:04

辽宁大连,女子把车停在某商场门前左侧3天,第3天交警给她打电话要求挪车,女子因病没理会,次日想过去挪车发现,车身被划、轮胎被扎、车牌被掰变形,预估维修费用5000多元。女子懵了,如果对方急,可以给我打电话,哪怕留张纸条,为什么要做这种过激的行为。网友:交警叫你挪车,你都没理会,素人给你电话,你就理吗?你真该。    11月14号早上,蔡女士开开心心地来到自己的奔驰SUV车旁,眼前的景象让她震惊不已,只见她的车子被搞得面目全非。 蔡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甚至怀疑那不是自己的车子,可看到那车牌号码,她又不得不承认,那就是自己的车子。 蔡女士不可置信地绕着车子走一圈,只见车身被划了大概2米长的一条口子,深可见底,车牌被掰变形,翘起成60度角。 她试着启动车子,轮胎气压显示异常,蔡女士气坏了,她不知道自己得罪了谁,以至于对方这样糟蹋自己的爱车。 原来,11月11日晚上8点多,蔡女士把车开到大连市某小商品批发商场门前左侧,车子停好后就离开了。 因为此前蔡女士曾经停过几次,都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不过前面几次停车的时间比较短,蔡女士以为,这一次停车也不会影响到别人。 所以,车子停在那里她很放心,不过为了安全起见,她还是在车内挡风玻璃处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蔡女士平时停车的习惯很好,她会刻意避开人流出口,不会挡住商场出口。 之后,因为生病了,蔡女士一直没来挪车,直到11月13号下午3点多,蔡女士接到交警电话说让她来挪车。 当时因为身体不舒服,蔡女士没有理会交警的话,而是继续把车停在那。 11月14号早上,蔡女士想去挪车,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蔡女士告诉记者,她的车被搞得面目全非,拖去4s店维修,店员初步估算维修费用大概需要5千多块钱。 她承认自己停车那么久,的确有错,但是她明明在车内挡风玻璃处留了号码,如果对方真的需要急着让她挪车,可以打电话,哪怕留张纸条,她看到了都会立即挪车。 可在停车的这3天里,蔡女士没有接到任何电话,只是在第3天下午3点左右才接到交警电话,让她挪车,但是由于她身体不舒服,所以没能及时来挪车。 蔡女士告诉记者,无论如何都不该做出这么过激的行为,哪怕他打不通电话,让拖车把我的车拖走,我都可以接受。 如今做出这么过激的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让人没法接受,而且这一系列的损坏可能还会影响车子辆二手价值。 蔡女士表示,停车难问题普遍存在,但她认为,解决方式不该是暴 力或破坏,而应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目前,蔡女士已经报警,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我想说,蔡女士违停三天确实不地道,哪怕没挡主出口,长时间占着公共区域也会给别人添堵,接到交警通知还因生病不理会,确实有过错。 但话说回来,再气也不能搞破坏啊!她都留了手机号,真影响通行了,打个电话或者找交警拖车都行,划车扎胎这种过激行为也太极端了,既解不了问题还得赔钱担责。 停车难是现实,但有错不等于该被砸,互相多份体谅,用沟通代替泄愤。才是解决问题的样子。 不过也有人说,蔡女士都没理会交警,会理会素人,她真该。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侵权人故意对蔡女士的奔驰SUV实施划车身、扎轮胎、掰车牌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5千余元的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侵权人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蔡女士存在违停过错,也不能成为侵权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其需为自身的故意毁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赔偿蔡女士的经济损失 。 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蔡女士违停3天且接到交警通知后未及时挪车,确实存在影响公共秩序的过错。 但侵权人在蔡女士预留联系电话的情况下,未采取沟通、报警等合法方式解决,而是选择暴力破坏车辆,其过错是导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需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蔡女士的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蔡女士的违停过错仅可能作为轻微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节,不影响核心侵权责任的认定 。 说白了,违停有错归有错,该罚该拖有交警管,轮不到谁私下动手搞破坏! 你以为是解气,其实是把自己往违法的坑里带,砸的是别人的车,赔的是自己的钱,严重了还得蹲班房,纯属得不偿失。 而车主也别觉得“停会儿没事”,公共区域不是私人车位,长时间占着还不听交警通知,很容易引发矛盾。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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