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女子陪同7岁儿子去游泳馆游泳,不料,一个没留意,孩子在嬉闹中滑入深水,不幸溺亡。事后,游泳馆赔偿了130余万元。万万没想到,钱刚到手,多年未露面的生父突然出现,将独自抚养孩子七年的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拿这130多万赔偿自己,理由是“当妈的没看好孩子”。法庭上,女子控诉男友在孩子从出生到离世,没出过一分抚养费,连孩子病危时都未曾露面,还沉迷赌 博。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却判决父亲可以拿走两成赔偿。 据悉,女子邓某与男友罗某结识后,虽然同居生活,但始终没有结婚,在2016年生育了儿子小邓,后又于2021年生下女儿小罗。 小邓自出生起便随母亲邓某及外祖父母生活,户口落在邓某处,而女儿小罗则跟随父亲罗某生活。 罗某是一名货车司机,虽然有稳定收入,却沉溺于赌 博,自小邓出生起,罗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孩子的日常开支、教育费用,几乎全部由邓某及其父母承担。 2016年11月,小邓曾因重病住院,医院甚至下达病危通知,但罗某从未露面,也未承担医疗费用。 同居期间,罗某与邓某多次分合,仅在暑假将小邓接到东莞短住,其余时间仅“偶尔探望”。 2022年双方正式分手后,罗某再未主动见过小邓。 2024年8月8日夜晚,某游泳馆内灯火通明,7岁的小邓跟着母亲邓某来到泳池边,这是他暑假被接到母亲身边后的一次普通游玩。 然而,谁能想到,小邓在泳池玩耍时不慎溺水,虽经紧急送医抢救,最终仍未能留住他稚嫩的生命。 这场意外,让本已疏离的生父罗某再次出现在邓某的生活中,但伴随而来的不是慰藉,而是一场关于1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的争夺战。 事故发生后,涉事游泳馆所属公司很快与罗某、邓某达成和解,于2024年8月14日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总额130万元。 后因邓某希望争取更多补偿,游泳馆实际支付了130.55万元。 很快,罗某与邓某就游泳馆赔偿的这笔巨额款项如何分配产生争议,都认为对方应该少分甚至不分,各执一词。 随后,罗某将邓某诉至法院,主张邓某在泳池边“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溺水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要求独自占有全部赔偿金。 在罗某看来,自己是小邓的生父,理应获得赔偿款的大部分甚至全部。 法庭上,邓某道出了自己的艰辛,相独自承担起小邓养育责任,相反,罗某几乎对小邓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对此,罗某在法庭上提出抗辩,孩子随母姓,才导致自己“疏于照顾”。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及精神痛苦的综合性赔偿,其并非死者的遗产,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均等分割的一般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情感联系深浅、对死者生前抚养的实际付出以及未来生活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填补近亲属中最依赖于死者、与死者生活联系最密切者所遭受的未来经济与精神损害。 具体而言,邓某作为事发时小邓的陪同监护人,在游泳池边确因疏忽未能时刻确保小邓处于安全状态,其未尽到充分、谨慎的监护职责,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不过,邓某的疏忽发生在带领孩子进行正常休闲活动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是为了增进亲子关系,给孩子带来欢乐,并无任何故意或放任损害发生的恶意。 基于此,不能因邓某在特定时刻的一般性监护过失,就完全否定其作为母亲长期、持续履行主要抚养义务的地位和付出,不能因此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权的剥夺或大幅削减,否则显失公平。 此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罗某长期、故意地不承担儿子的任何抚养责任,未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其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情感依赖、经济关联几乎为零。 至于罗某提出的因孩子随母姓而疏于照顾的理由。 法院认为,姓氏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双方的平等权利,不能成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借口。父母的抚养责任源于血缘和法律规定,与姓氏无关。 不过,罗某基于其生父身份,在法律上仍属于近亲属范畴,因此承认其享有有限的分配权。 基于上述,法院认为,邓某承担了儿子几乎全部的经济付出与情感投入,而罗某仅有血缘之名而无养育之实。 最终,法院酌定罗某分得20%,邓某分得80%。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