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男子因为婚姻家庭生活不顺,半年内狂打3148次报警电话,电话接通后男子无故辱骂接线员,还威胁叫嚣自己要杀 人或者自杀。男子肆无忌惮宣泄情绪,可没想到很快他就傻眼了。 据晋江市广播电视台、大河网等报道,男子张某因婚姻出现问题,情绪无处发泄,于是从2022年1月30日起,他一情绪激动,就打110报警电话。 电话接通后张某大吐苦水,接线员发现没有出现警情,便想结束通话,可张某竟然破口大骂,还扬言要出去捅人,制造混乱。 如果只是一次两次也还罢了,可张某竟然没完没了,不分黑夜白天,短短不到半年时间打了3148次报警电话,少的时候一天打几次,心情不好了一天就打几十个。 电话接通后,张某只顾宣泄情绪,或者无缘无故辱骂接线员发泄内心的不满,一旦接线员质疑,张某就说要找到对方算账,或者要自杀,或者要出去杀 人。 终于,因长期、多次没事找事,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了。 张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某因婚姻出现问题,情绪无处发泄,选择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来宣泄。 张某并没有真正的警情需要报警处理,而是为了满足自己情绪宣泄的私欲,故意多次拨打报警电话。 电话接通后,张某的辱骂、威胁等行为更是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破坏正常报警秩序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故意,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张某从2022年1月30日起,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打了3148次报警电话。 这种频繁且无正当理由的拨打行为,严重影响了110报警服务台的正常工作秩序。 110报警电话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重要公共资源,是为了及时处理各类紧急警情而设立的。 张某的行为使得真正有紧急情况需要报警的人可能无法及时接通报警电话,从而延误了对紧急事件的处理,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 在电话接通后,张某不仅大吐苦水,还对接线员破口大骂。 这种辱骂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履行公务的接线员,严重侵犯了接线员的人格尊严和正常工作权益。 接线员的工作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张某的辱骂行为不仅是对个人的不尊重,更是对正常公共服务秩序的挑衅,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 为了达到发泄情绪的目的,张某还在电话中扬言要出去捅人、制造混乱,或者说要找到接线员算账、要自杀或杀人等。 这些威胁性的言论给接线员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惧和压力,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除了符合构成要件外,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张某的行为在多个方面体现了情节恶劣。 首先,他拨打报警电话的次数之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达到3148次,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报警范围。 其次,他的辱骂和威胁行为持续时间长,对接线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110报警服务台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最后,他的行为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恶意占用,使得真正需要报警的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帮助,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最终,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依法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