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宣,一初三男生离开教室去做操,手机放在课桌里。因学校禁带手机,两个同学假装

洋仔说法 2025-12-06 22:33:28

广西武宣,一初三男生离开教室去做操,手机放在课桌里。因学校禁带手机,两个同学假装肚子疼留在教室,算准男生不敢声张,于是拿走手机,趁着下课溜出校门,用手机换了200块钱去挥霍。男生发现后,不敢报告老师,独自陷入绝望,最终从宿舍五楼一跃而下。事后,两个同学将手机赎回,主动去警方投案自首,虽被处10日拘留,但因年纪不满16岁,未执行拘留。而学校主动向家属赔偿了15万元。家属不甘心,将偷手机的两名同学及其家长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莫某是某中学的初中生,拥有一部vivo牌手机,虽然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教学区域,但这一规定并未能完全阻止莫某带手机进校园。   2025年3月27日,莫某将手机带入学校,将其存放在自己教室课桌的抽屉里,这天上午,学校按计划组织全体学生进行大课间体育活动,莫某去参加了活动。   然而,同班同学廖某和覃某,连同另外两名同学,并未遵守纪律前往操场,而是选择逗留在空无一人的教室。   廖某和覃某在教室里发现了莫某的手机,他们商议后认为,由于学校明令禁止学生带手机,即便莫某发现手机失窃,也很可能因为惧怕违反校规被处罚而不敢向老师报告。   廖某和覃某利用校规漏洞和同学莫某的心理弱点的算计,促使他们决定偷偷拿走莫某的手机。   随后,廖某和覃某在一节课后,以某种借口向班主任请假离开了校园,拿着这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被卖给了校外人员,廖某与覃某各分得100元。   完成交易后,廖某与覃某用这笔钱在校外一家奶茶店消费。   大课间活动结束后,莫某回到了教室,当他发现手机不翼而飞时,内心的恐慌与无助可想而知。   正如廖某和覃某所“预料”的那样,莫某在第一时间没有选择向老师或学校管理者报告此事。   在随后的时间里,莫某不能正确对待这一突发事件,心理产生了巨大落差,情绪陷入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并最终萌生了轻 生的念头。   上午放学后,莫某无法再控制自己,他回到了所居住的宿舍楼,径直走向五楼,随后纵身跃下。   学校方面在发现这一紧急情况后,立即启动了应急程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并将莫某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遗憾的是,当天下午14时20分左右,医院宣布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在各方压力下,廖某和覃某设法赎回了已被卖出的手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陈述了盗窃手机并售卖的事实。   2025年3月28日,警方依法对廖某、覃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追缴了被盗的手机,但因二人年龄均未满十六周岁,该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予执行。   与此同时,莫某家属与学校方面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学校依据该协议,向莫某家属支付了15万元的赔偿款。   在获得学校赔偿后,莫某的家属认为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家属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覃某以及其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廖某和覃某在课间趁教室无人之际,将莫某放置于课桌内的手机秘密窃取,并随后出售牟利,该行为构成盗窃,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存在恶意。   莫某系一名初三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与情绪调节能力相对脆弱。   正是因为廖某和覃某偷走莫某的手机,可能造成了莫某的心理造成信任崩塌、感到被欺 辱和孤立无援等多重打击,继而引发莫某情绪崩溃并产生轻生念头。   若无手机被盗事件,在案发当日,莫某跳楼身亡的悲剧通常不会发生。   法院认为,廖某和覃某的盗窃行为是引发后续损害链条的起始原因,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莫某在手机失窃后,未向老师、家长或学校任何管理人员报告求助,而是独自承受压力,引发负面情绪不断积累并最终失控,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情绪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莫某面对财产损失,选择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应对,莫某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负主要责任。   基于此,法院酌定,廖某、覃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莫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经过核算,莫某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总额为875,144元。   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覃某的父母应赔偿的金额为175,028.80元,另外支持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185,028.80元。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