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想带孩子和母亲住高档酒店享受,却没钱支付费用。他先假装正常付了2个月

芹姐说法 2025-12-08 10:51:02

重庆,一男子想带孩子和母亲住高档酒店享受,却没钱支付费用。他先假装正常付了2个月房费,2个月后耍起无赖,不付费也不搬走。酒店老板菊女士善良,先体谅他,后想尽办法赶他走,包括帮他找便宜房租、出500块搬家费,可男子不为所动,还恶语相向。男子称自己有案件在法院处理,欠款到手就还钱,却拿不出证据,让菊女士去法院告他。 7月底,吴先生带着孩子和母亲,入住了菊女士的酒店,前两个月每天140元房费准时交,服务员和菊女士都对他印象不错,菊女士还给孩子送牛奶。 吴先生一开始,每天房费按时交,对服务员客客气气,菊女士看他带着老人孩子,还特意给孩子送牛奶,大家都觉得这是个有素质的客人。 可这好印象没维持多久就变了,住了两个月后,吴先生开始拖延房费。一开始是隔几天付一次,后来干脆就不付了。 服务员打电话催,他总是找各种借口,今天说忙,明天说钱没到账。再后来,直接躲着不见人,服务员在酒店里都找不到他。 这一拖就是两个多月,吴先生在酒店住了4个多月,欠了5000多元房费。菊女士的酒店运营也需要成本,房费收不上来,这损失可大了。 菊女士是个善良的人,她想着吴先生可能真有困难。就先体谅他,想着等他情况好转了再付房费。可吴先生根本不领情,还是继续赖着不走。 菊女士没办法,只好想办法赶他走。她帮吴先生找便宜的房子租,还出500块搬家费,想着这样吴先生应该能搬走了。可吴先生不为所动,不仅不搬,还恶语相向,羞辱菊女士。 吴先生还称自己有案件在法院处理,等欠款到手就还钱。可当菊女士让他拿出证据时,他却拿不出来。还耍无赖地说,让菊女士去法院告他。 有人觉得吴先生太过分了,拿别人的善良当软弱,蹭住还耍无赖。菊女士好心好意帮他,他却不识好歹。 也有人觉得菊女士一开始就不该这么善良,对这种人就应该一开始就强硬一点。 吴先生可能觉得自己确实有困难,想先住着酒店,等有钱了再付房费。 可他这种做法完全不考虑酒店的利益,也没有和酒店好好沟通协商。 他拖欠房费不搬走,还恶语相向,这种行为实在是不道德。 菊女士一开始的善良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谁都有遇到困难的时候。 可当吴先生一再耍赖,她就应该采取强硬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帮吴先生找房子、出搬家费,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 吴先生和酒店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吴先生入住酒店,酒店为他提供住宿服务,他按照约定支付房费。 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先生和酒店签订的住宿服务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吴先生前两个月按时支付房费,这是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义务。 可后来他开始拖延房费,从隔几天付到直接不付,这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先生拖欠房费,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酒店有权要求他继续支付房费,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吴先生在酒店住了4个多月,欠了5000多元房费,在酒店让他搬走时,他不仅不搬,还恶语相向。 他的这种行为,已经妨害了酒店的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酒店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吴先生搬离酒店,恢复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吴先生称自己有案件在法院处理,欠款到手就还钱,却拿不出证据,这不能成为他拖欠房费和不搬走的理由。 在法律上,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吴先生不能以这种没有根据的理由,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吴先生可能是真有困难,酒店应该再给他一些时间。 可困难不能成为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理由,吴先生如果真有困难,应该和酒店好好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耍无赖。 菊女士的诉求,是完全合理的。 吴先生拖欠房费,违反了住宿服务合同约定,酒店有权要求他支付房费和利息。 吴先生欠费不搬离酒店,妨害了酒店的物权,酒店有权要求他搬离。 在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 不能拿别人的善良当软弱,更不能耍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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