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了!”广东潮州,44岁男子见2名小女孩在公园荡秋千,无视周围群众,鬼祟靠近2名小女孩,并且一屁股挤坐在秋千上。 2名小女孩见状就欲离开,怎料,其中离男子较近的小女孩刚起身,就被男子搂住,拽按回秋千上。 小女孩吓得不断扭动挣脱,并大喊“不要!不要!” 谁料,男子毫无畏惧,牢牢拽着小女孩就是不肯松手。 直到另一名小女孩上前捶打男子的手臂,男子才松开小女孩,而后离开。 好在周围的群众恰巧看到这一幕,将男子拦住、报警! 据悉,目前男子已经被当地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虽然警方没有公布男子涉嫌的罪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违背他人意愿,搂抱他人,尤其是异性的行为通常视为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更是明确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无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无论儿童是否同意,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男子大概率是被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 还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事发地在公园内,系公共场所,而从网传视频来看,事发现场还有不少群众,系“当众”。 也就是说,涉事男子不仅是猥亵儿童,还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一旦罪名坐实,至少面临5年有期徒刑的严惩! 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过,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受害小女孩的心理如果因此遭受伤害,依法还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主张相应的赔偿。 最后,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对咸猪手等猥亵行为法律不会纵容!等待涉事男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猥琐之徒见不得光,受害者遇“袭”,可以勇敢站出来。被涉事男子搂抱的小女孩在遇到危险时,没有沉默隐忍,哭喊反抗寻求帮助,是正确的!值得点赞! 另一名小女孩见状没有坐视不理,而是果断伸出援手,也展现了孩童纯粹的正义心,同样值得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