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上班打了一网约车,等了20多分钟车没来,他走到司机的定位处却没见到车,结果上班迟到,在公司群里“乐捐”了100元,之后,男子越想越窝火,算了一下账,向网约车平台索赔196块钱,男子笑着说:我是一个较真的人,多了我不要。 陈先生上班时间是9点,偶尔他也会迟到,可是12月4号这天早上的迟到,让他损失了100多块,他觉得很窝火…… 当天,陈先生8点07分在某平台下单了一辆网约车,8点08分有车接单了,他简单的收拾了一下准备去上班。 8点10分左右,陈先生出门,下楼时他看了一眼订单,见地图上司机在动。 于是,陈先生想着还来得及,就站在外面等着司机来接自己,然而时间一点一点的过去了,还是不见车影。 陈先生等了大概20多分钟,再看司机的定位,距离自己有700多米就不动了。 他有些纳闷不知道是不是信号不好还是怎么,就是不动了。 陈先生这时候有些着急,同时在打另一辆网约车,可是,根本打不到,他想着就别换了,他再看这辆网约车离自己不是很远,定位上面显示2分钟,于是,他决定走路过去,不然真的要迟到了。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到了司机定位处一看空空如也,哪里有网约车的影子? 陈先生又累又气,700多米的路,他走路大概花了不到10分钟,结果没有找到打的这辆车,他气的够呛,只好拍了一个全景照片留个证据。 其实,陈先生在这个过程中,联系司机两三回,可是,每次都是响了一下,司机那头就挂掉了。 眼看着上班要迟到了,陈先生只好打了一辆出租车,花了41块钱,可是,到了公司已经9点03分了,结果上班还是迟到了。 然后,陈先生按照公司规定,“乐捐”了100块钱。 原来,陈先生公司比较人性化,上班迟到了不直接扣钱,而是自己的小组群里内部按阶梯,比如30、50、100、200元发红包,封顶200元一次。 这个月,陈先生已经迟到过2次,所以,这次他是第3次迟到,按照公司规定他得“乐捐”100块,还好他自己还抢到了15块31。 陈先生这个气愤啊,本来自己连85块都不用出的。 所以,陈先生认为,网约车司机这么做简直像欺诈,便向网约车平台反馈了这件事。 平台客服告诉陈先生,后来这个司机又开了定位,是在机场。 陈先生一寻思,猜测这司机可能是在别的平台接了单,然后把自己这一单给甩掉了。 想到这一点,他就非常生气,自己这一单也不少钱,30多块钱呢。 再说了,大家上班都不愿意迟到,要是因为这种破事情导致迟到,真的是很窝火的。 于是,陈先生希望平台能赔偿自己的损失,他还算了一笔账。自己这次迟到“乐捐”100块,直接导致自己下次“乐捐”要200块钱了。 所以,他说:“我要多出来这100块,总共是185块,加上打出租车是41块,正常预估这个网约车是30块,也就是说多了11块钱,一共是196块钱。我多一分都不要。” 陈先生希望网约车平台给自己补偿,平台方面回应,有查看到司机的轨迹是直接漂移到了机场那边,这边需要确认一下。 晚些时候,平台回应陈先生说,正在核查相关情况。 陈先生说,我这个人不是打假的,但我是一个较真的人。 有人说,这司机确实挺过分的,你们公司这乐捐也挺过分的。 有的网约车现在就是这样,我经常碰到司机接了单,然后想着理由叫我取消。这样确实挺讨厌的,耽误时间,要不就别接单。 这哥们没问题啊,如果缺了这种较真的人,那只会让更多人遇到麻烦事。这哥们是个认真的人,有时候就需要这样的人站出来。 从法律角度来看,陈先生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司机作为平台的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送乘客。 《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机及平台作为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有权要求平台及司机赔偿其因迟到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司机接单后没有来接陈先生,导致他打出租车上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陈先生的直接损失,如打车费41元、网约车费30元等。 但是,陈先生要求平台赔偿100块“乐捐”费用可能有难度。 如果“乐捐”被认定合法,陈先生可主张平台赔偿因迟到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也就是他所说的下次迟到需“乐捐”200元的差额100元。 但陈先生需证明该损失与司机违约的直接因果关系,难度较高。 因此,陈先生要求平台赔偿100元“乐捐”费用的合理性较低,但他可主张对方赔偿11元打车费差价。 陈先生因司机违约多支付的打车费(41元出租车费-30元网约车费=11元)属于直接损失,平台应当赔偿。 那么,大家觉得陈先生“乐捐”的那100元该让平台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