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女子去泸沽湖景区游玩,为了旅游方便,她一个人独自入住景区某酒店。不成想

辨案析历 2025-12-12 10:59:05

云南丽江,女子去泸沽湖景区游玩,为了旅游方便,她一个人独自入住景区某酒店。不成想,入住第二晚的凌晨,酒店工作人员突然拿卡刷开房门,对她动手动脚的实施猥亵。女子求助朋友报警后,该工作人员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酒店却只给她发了一条表达歉意的微信就想了事。 林女士喜欢泸沽湖的美,那种自然的静谧,仿佛梦幻中的城堡,能让她卸下一身疲惫。 12月3日,林女士独自一人来到的泸沽湖旅游,特意选了一家湖景度假酒店,想着一个人安安静静待两天,彻底放空一下自我。 可没想到,就是一场简单的旅行,让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险。 12月5日凌晨,林女士刚要睡着,突然听见“嘀”的一声轻响,她知道这是酒店房卡开门的声音。 她心里“咯噔”一下,瞬间清醒,以为是自己记错了,睡前没把门锁好。 可还没等她起身,房门已经被推开,一个陌生的男人身影闪了进来。 林女士吓得心脏快要跳出嗓子眼,刚想喊出声,就被对方快步逼近的动作吓住,喉咙像是被堵住一样发不出声音。 黑暗里,她看不清男人的脸,只知道是酒店工作人员身上常有的味道。紧接着,男人的手就伸了过来,在她身上乱摸。 林女士一边用全身的力气喊着让男子出去,一边拼命挣扎。 男人大概是没料到林女士没睡着,更没想到她反应这么激烈,慌慌张张地松开手,转身就跑出了房间。 房门被重重关上的那一刻,林女士浑身发软,瘫在床上,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 她抖着手掏出手机,哆哆嗦嗦地给朋友打了个电话,声音带着哭腔,把刚才的惊魂一幕说了一遍。 朋友一听,立刻让她待在房间里别乱动,马上帮她报警。 挂了电话,林女士缩在床角,盯着那扇被推开又关上的房门,浑身止不住地发抖。 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锁好了门,对方怎么还能进来?酒店的房门能被工作人员随便刷开,这简直连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没过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了酒店,仔细查看了房间,调取了走廊的监控,还带走了床单等相关物品作为证据。 经过调查,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原来是酒店入职才三个月的前台员工。 让林女士更心寒的是,事发之后,酒店那边只给她发了一条轻飘飘的微信道歉,连个正式的说法都没有,甚至还在照常营业。 她越想越委屈,自己花钱出来旅游,却遭遇了这样的事,不仅身心受创,连最基本的道歉和保障都得不到。 12月11日,林女士把这件事告诉了记者。 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嫌疑人已经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也移交到了刑侦大队进一步办理。 经过媒体的曝光,涉事酒店这才终于暂停了营业,在各大预订平台上,也显示出“暂无可订房型”的状态。 酒店的管理者表示,前台员工都持有酒店总卡,方便帮客人解决问题或者带看房,而且酒店也强调过,没有客人允许不准擅自进房。 这样的制度看似方便了员工,却给林女士这样女顾客带来了不少的危险。 如果酒店能把管理做得再严格一点,把客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样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了。 泸沽湖景区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已经责令酒店从规范员工职业服务操守方面进行整改。 只是对林女士来说,这场本该充满湖光山色的旅行,已经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民警对男子采取了刑事拘留,男子很可能涉嫌强奸未遂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男子作为酒店前台员工,明知林女士处于封闭的客房内且未经其同意,仍利用职务便利持有酒店总卡,刷开房门进入客房并对林女士欲行不轨。 从主观上看,嫌疑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与林女士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故意;从客观上看,其利用总卡开门的行为突破了林女士的空间防御,属于“其他手段”,且已着手实施性侵相关行为。 最终因林女士激烈反抗,男子这才未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因此,男子这一次难逃法网,承担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不仅如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给林女士一定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女士与酒店之间成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负有保障住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但酒店对前台总卡的使用未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仅口头强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房”,未采取技术限制、使用登记等实质性管控措施。 其次,酒店对员工职业操守培训不到位,未能防范内部人员侵害住客权益。 正是这些疏漏为嫌疑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林女士遭受人身侵害和精神损害,酒店已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林女士有权要求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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