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谈恋爱,为表诚意,男子和女方签了《赠与协议》,双方约定,男子不以

王哥说世情 2025-12-12 14:18:33

辽宁大连,一男子谈恋爱,为表诚意,男子和女方签了《赠与协议》,双方约定,男子不以结婚为目的,自愿将唯一房产及100001元彩礼赠与女子,如果分手,不得要求返还,随后,男子将房子给女方过户,彩礼也如数支付,相处期间,男子又给女子转账20314,谁知不到一年,俩人分手,男子告到法院,要求女子返还房子和121001,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令人意外。 2024年3月,张林在相亲平台上认识了于娟,俩人越聊越觉得喜欢,之后俩人相见,张林一眼就看上了于娟。 很快俩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张林对于娟爱不释手。 他真心实意,恨不得立刻将于娟娶到家里,可于娟表示,结婚需要房子,还要彩礼,必须按照风俗习惯,一样礼节也不能少。 张林一听,自然是满口的答应,只要于娟愿意和自己结婚,让他干啥他都愿意! 为了表示诚意,2024年12月,张林和于娟签了一份《赠与协议》。 协议上白纸黑字,俩人约定,张林自愿将他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与于娟,以及100001元的彩礼,无偿赠与于娟。 协议上还载明,此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如果今后分手,张林不得要求于娟返还。 于娟心里高兴,她收起来协议,立刻要求给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林没有多想,以为俩人的婚事已成定局,他脑子一昏,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了于娟的名下。 之后他信守承诺,又给于娟转了100001元彩礼。 日子很快一天天的过去,俩人因为一些琐事,渐渐开始产生了矛盾。 时间一晃,到了2025年2月,14号这天,是一年一度的特殊日子。 张林为了表达诚意,给于娟转去了1314元的红包,他对于娟痴心不改,还是对她全心全意。 之后他又接连转了3笔,分别是9999元、9999元和1003元。 算上这些款项,两人在交往期间,张林给于娟转的钱共有20314元。 可于娟也给张林转钱,她陆续使用V信,给张林转了17852元。 除此之外,两人平时经常互送礼物,你来我往,曾经给二人的感情增加了许多的幸福。 可万万没有想到,时间还是侵蚀了一切,2025年3月,两人商量再买一套房子。 可是关于买房买车,俩人根本说不到一起, 可谁也不肯向对方妥协,俩人越吵越凶,最后干脆谁不理谁。 俩人一气之下,这还没结婚那,彼此都能闹成这样,他们互相开始指责。 这以后的日子没法过了,俩人决定分手,随后一拍两散,于娟转身就走。 这下张林慌了,他可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今鸡飞蛋打,房子早就过户到了于娟的名下。 还有那10万多元的彩礼,也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的,每一分钱,都是他的血汗! 张林越想越气,事情不能就这么了了,他想起来自己做过的蠢事,恨不得给自己来个大的嘴巴! 真是应了这一句话: 恋爱时有多恩爱,分手后就有多难堪。 张林一纸诉状就把于娟告上了法庭,他要求于娟返还当初赠与的房产,还要返还100001元彩礼,以及之后的多次转款,合计共有121001元。 张林认为,自己之所以把房子给于娟过户,10多万彩礼也交付成功,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如今两人分手,并没能缔结婚姻,既然没能实现结婚的目的,于娟理应给他全部返还。 于娟哪肯同意,她坚持认为,房子和钱不是彩礼。 因为张林之前曾经有过婚史,但是他一直隐瞒,他之所以把房子过户,又转了彩礼,是为弥补了他隐瞒婚史。 因此,房子和10万元是张林给自己的补偿,并未俩人签有协议,张林在协议里明确表示,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 也就是说,张林赠与房子和10万多元,压根就和结婚没有关系,如今张林要求返还,根本是他在不讲道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林和于娟从头到尾,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因此法院认为,张林给于娟过户的房产和100001元,本质上都属于彩礼范畴。 如今两人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没有达成,因此,法院判决,于娟应返还房产,同时返还80001元的彩礼。 至于节日转的那21000元左右的钱,法院认定,这是情侣之间的正常情感表达,不算彩礼,不用返还。 可张林和于娟不服,一起提起了上诉。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林和于娟签订了《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和100001元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不附加任何条件,分手不返还。 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后果,该约定合法有效。 因此,二审认为,张林分手后主张返还100001元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大额资产,隐含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目的,即便协议约定不以结婚为前提,分手后也可比照彩礼处理。 并且,男方是工薪阶层,房产是其唯一房产,从平等保护双方权益出发,法院认定房产比照彩礼返还。 二审改判,女方应返还房产,但无需返还无偿赠与的10万元。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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