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安,一男子干了近六年的辅警,怎么也没想到,胳膊上那处跟了他好些年的旧文身,

洋仔说法 2025-12-21 22:35:55

吉林农安,一男子干了近六年的辅警,怎么也没想到,胳膊上那处跟了他好些年的旧文身,会突然成了“问题”,单位以这个理由将其辞退。男子心里憋屈:纹身入职前就有,活儿也没少干,怎么现在才提?他想起单位这些年一直没给交社保的事,觉得这更像是找个借口。 男子决定讨个公道,把管理他的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补缴社保、支付赔偿。遗憾的是,法院查明,男子工作期间签合同的单位发生过变更,而其主要起诉了早期的用工单位,但他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早在一年前就已结束。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2019年9月,刘某通过招聘程序,进入了县交管大队,成为一名警务辅助人员。   单位与刘某签订了书面的用工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内容明确了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及报酬。   此后的几年,年年如此,刘某也习惯了这种模式,勤勤恳恳工作,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不过,刘某在入职时,身上便已存在纹 身,这并非在职期间的新增“爱好”,但即便如此,刘某顺利入职并开始了他的辅警工作,这一干就是将近六个年头,也没有放在心上。 至于当初入职体检时,该纹 身是否被注意到、是否成为问题,刘某也不得而知,而现有的案卷材料并无明确记载。   让刘某无法理解的是,自入职起直至2023年12月,单位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曾给予相应的现金补助。   这对于依赖这份工作养家糊口的刘某而言,意味着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是缺失的,他曾为此与单位领导进行过沟通,但问题始终未获解决。   刘某还发现一个奇怪的地方,其与县交管大队签署的固定期限用工协议于2024年9月3日到期。   而在2024年1月1日,刘某与县公安机关签订了一份新的、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至2026年12月31日。   签完这份合同后,刘某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却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他依然在交警大队从事原先的工作。   2025年6月,单位找了刘某谈话,并以其“身上有纹 身”为由,决定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这个理由让刘某感到愕然与不解,他辩解道,纹 身早已存在,并非入职后所为,为何在工作了近六年后,突然以此为由将他辞退?   况且,在这近六年间,他的工作表现并未因此受到否定。他怀疑,这或许与之前长期协商未果的社保缴纳问题有关,文身只是一个“方便”的借口。   但是,单位方面的态度坚决。   刘某在尝试沟通无果后,选择了法律途径,他提起了劳动仲裁,并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县交通管理大队补缴在职期间的五险一金,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各类补偿,金额近6万元。   在庭审中,县交管大队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县交管大队承认刘某曾是本单位职工,但强调最初的用工协议于2024年1月1日已经终止。   之后,刘某是与县公安机关签订的劳动合同,县交管大队只是接受县公安机关的指派继续使用刘某的劳动力。解除决定也是县公安机关作出的,县交管大队仅是“代为通知”。   第二,即便要追究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责任,刘某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院指出,刘某于2019年9月4日与县交管大队签订首份用工协议,此后双方按年度续签协议,该模式持续至2023年,刘某接受县交管大队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警务辅助工作,并由县交管大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这意味着,自2019年9月4日起,刘某与县交管大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不过,刘某于2024年1月1日与案外人县公安机关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三年,该合同明确了县公安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刘某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该签订行为意味着,刘某与县交管大队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自2024年1月1日之后,刘某与县交管大队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刘某系要求县交管大队补缴2019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应知晓该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最迟至202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刘某应当明确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其主张权利的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刘某本次提起仲裁的时间是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且县交管大队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了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的诉求因其未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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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嘴角轻扬

嘴角轻扬

1
2025-12-22 01:37

完美诠释 一纹不值

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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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