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孩邀请17岁的男孩,到自己的家中居住,女孩和男孩商量两人分房睡,但男孩却认为女孩是矜持,坚持留在女孩房间,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孩报警,说男孩侵犯了她,男孩的母亲说,是女孩邀请她儿子到她家住的,儿子又没有采用暴力手段,这怎么能算是侵犯? 丽丽报警,声称小董侵犯了她,那么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小董的行为将会构成了强奸罪。 一审中,小董被判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 丽丽【化名】和小董【化名】是郑州某高中的同班同学,两人同在一个学习小组,平时会一起讨论功课、分享笔记,关系算不上亲密却也算熟悉。事发那周,丽丽的父母要去外地出差,独居的她从小就怕黑,想到小董平时在班里总是安静稳重,遇到事情也靠谱,便主动发消息邀请他来家里作伴。她特意在消息里说清“你睡客房,我睡主卧,晚上各自休息”,小董当时回复“放心,我就是来给你壮胆”,让丽丽放下了心防。 谁也没料到,深夜的变故会彻底打破这份信任。凌晨一点多,小董敲响了丽丽的房门,说自己在陌生房间睡不着。丽丽隔着门反复劝说,让他回到客房,可小董却直接推门进来,坐在床边说“女孩子说不要都是矜持,你真不想让我来,当初就不会邀请我”。丽丽性格内向,被这番话堵得说不出话,想起身躲开却被小董按住肩膀,她挣扎着摇头,声音带着哭腔说“别这样”,可小董完全没停下动作。那一夜,丽丽蜷缩在床角哭到天亮,直到父母出差回来,看到她红肿的眼睛和憔悴的模样,反复追问下才得知真相,当即带着她去了派出所。 小董被警方带走时,脸上满是难以置信。他在笔录里反复说“我以为她是愿意的”,却忘了丽丽从始至终的拒绝。他的母亲赶到派出所时,情绪激动地辩解“我儿子没打她没骂她,是那女孩主动邀请的,怎么就成犯罪了”,这番话恰恰暴露了很多人对强奸罪的认知误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之外,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状态实施侵害,同样属于“其他手段”,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时查明,丽丽提前约定分房、事发时明确拒绝,小董明知对方不愿意仍强行发生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7岁的年纪成为阶下囚,背后是性教育的严重缺位。小董的母亲后来在法庭上坦言,从小到大从没跟孩子聊过“尊重边界”“性同意”这类话题,总觉得“孩子大了自然就懂”。可现实是,很多未成年人的性知识都来自网络上的不良内容,误以为“女孩说不就是要”“邀请到家就是默许”。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涉网性侵相关案件持续增加,不少涉案未成年人都和小董一样,对性权利缺乏基本认知,也不知道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会触犯法律 。 有人觉得两年九个月的刑期太重,但结合法律规定来看,这个判决既合法又合理。强奸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17岁属于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小董的年龄、犯罪情节以及未造成更严重后果等因素,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既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云南曾有男子被朋友邀请留宿,醉酒后强奸朋友的妻子,最终也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这都说明“邀请留宿”从来不是侵犯他人的借口。 这起案件给所有家庭和学校都敲响了警钟。有调查显示,57%的高中生从来没有和父母谈论过“性”相关话题,很多孩子只能通过网络获取碎片化、甚至错误的信息 。性教育不是洪水猛兽,它教会孩子的不仅是自我保护,更是尊重他人的边界。告诉孩子“只有明确同意才是同意”,“对方说不就必须停下”,这些看似简单的道理,恰恰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底线。 17岁本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纪,却因为一次错误的认知酿成悲剧。丽丽的勇敢报警是对自身权利的捍卫,法律的判决也明确了底线: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年龄、关系如何,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家庭和学校再也不能对性教育避而不谈,早一点正视,早一点引导,才能让孩子们在成长路上少走弯路,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