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阳,一货车司机在服务区高烧抽搐,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来后,顺利接上货车

洋仔说法 2025-12-22 23:36:09

陕西旬阳,一货车司机在服务区高烧抽搐,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来后,顺利接上货车司机。不料,返程途中,经过一座高架桥时,货车司机情绪突然激动,强烈要求下车方便。救护车无奈,将车停在了桥边,车刚停稳,货车司机便自行开门,朝隧道方向慢跑。医生赶忙下车跟随,护士和司机也相继追上。谁都没想到,货车司机突然一个转身,冲向桥外侧。医生被过路车挡了一下,没能拦住。只见货车司机翻过一米多高的护栏,坠入桥下,不幸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医院不该在危险路段停车并让病人独自下车,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8月3日,长途货车司机戴某在十天高速前往白河方向的旬阳服务区内,突感身体严重不适,高烧、抽搐,呼吸也变得异常困难。   孤立无援之下,戴某强撑着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电话那头,是某医院急救中心的值班人员,接到求救后,值班医生李某、护士陈某和司机贺某没有丝毫耽搁,迅速驾驶120救护车,闪着蓝红色的警示灯,驶入了服务区。   急救人员在服务区找到了戴某所在的半挂车驾驶室,初步询问和观察后,三人协力将虚弱的戴某扶上了救护车后排。   护士陈某立即使用车载设备为他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并在一旁看护。   司机贺某则熟练地驾驶车辆,调转车头,驶上返回医院的高速公路。   此刻,车上的医护人员认为,只要尽快到达医院,患者戴某就能得到更全面的救治。   然而,谁也没料到,一场无法预料的意外正在前方等待着他们。   救护车行驶途中,经过一段高架桥路段,戴某的情绪突然变得激动起来,他强烈地向随车人员提出一个要求:必须立即下车小便。   尽管医护人员可能进行了劝说,希望他能忍耐至医院或更安全的地点,但戴某的态度坚决。   考虑到戴某的激烈情绪,以及为避免其在车内发生其他意外,司机贺某在判断路况后,将救护车停靠在了高架桥的护栏边。   车辆停稳后,戴某自行打开了车门下车,起初,戴某是朝着某隧道方向慢跑。   医生李某出于职业本能和责任心,紧随其后下车,试图跟随并看护,以防不测。   护士陈某和司机贺某也随后下车。   然而,戴某突然毫无征兆地改变了方向,转身冲向高架桥靠河的一侧。   医生李某因被桥上路过的车辆短暂阻挡,未能及时拦截。   戴某翻越了高达115厘米的护栏,纵身跳下。   司机贺某立即反应过来,先后拨打了110和119报警求助。   遗憾的是,当夜找到戴某时,他已无任何生命体征。   事后,戴某的家人将出诊的医院告上了法庭,提出了总计13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他们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错:   其一,在漆黑的夜晚,将救护车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高架桥路段,将全车人员置于危险境地;   其二,在停车后,放任当时可能已“神志不清”的戴某独自下车,未能进行有效约束或贴身陪护,最终导致了坠桥悲剧。   面对指控,医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们强调,根据救护车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戴某在转运途中神志清醒,甚至一直在接打电话,后来还对随车人员表现出攻击性。   医院方认为,戴某强行要求停车,并最终选择跳桥,其死亡原因是自身主动的“自 杀行为”。对于这种极端且突然的行为,随车的医务人员在事前根本无法预见。   因此,戴某的死亡在法律上应被定性为“意外事件”,医院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负有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照管的附随义务。   在患者戴某情绪激动要求下车时,救护车司机选择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高速公路高架桥路段停车,而此路段本身具有车流速度快、空间封闭、桥侧临空等显著危险特性。   救护车司机作为专业急救团队,在必须回应患者戴某诉求时,理应优先评估并选择相对安全的停车地点,但其未能证明已穷尽更安全的选择,其停车决定使得戴某进入不必要的危险情境。   在患者戴某情绪已然激动、强烈要求下车的情形下,虽有人跟随,但初始时允许其独自下车,且未能采取贴身搀扶、引导至安全区域等更有效的即时防护措施,致使患者戴某有机会脱离可控范围并最终接近护栏。   法院认为,救护人员未能充分履行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主决策并实施翻越高护栏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最直接、最决定性的原因,其自身对危险的漠视与冲动行为,应负首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支付130295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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