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输了!”大连,女子花127万多元全款购房,入住近十年,才得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要被拍卖……女子:“我真金白银买的房子,怎么会被拍卖?房子没了,我们住哪里?” 时间回到2015年的夏天,孙女士怀揣着积攒多年的127万元,在开发商售楼处签下了购房合同。 当她拿到钥匙的那一刻,心里踏实极了,终于在这座城市有了自己的家。 而接下来的几年,她像所有普通人一样,精心打理着这个温馨的小窝。 每天下班回家,推开窗能看到城市的灯火,周末在阳台上养花种草,生活平淡却满足。 不管大小还是好坏终于还是有了属于自己的家,这种感觉美妙的不像话。 然而直到2024年12月18日,几个法院工作人员的到来打破了这份平静。 他们直接在门上贴了拍卖公告,说这套房子要被依法拍卖。 听到这话的孙女士蒙了,你要拍卖我的房子? 女士这个好像不是您的房子。 紧接着孙女士翻出购房合同和全款发票,手止不住地颤抖:“这房子是我真金白银买的,怎么突然就不是我的了?” 之后孙女士立即委托律师调查此事。 然而真相令人震惊:开发商在2016年12月,也就是卖房给孙女士一年多后,将包括她房屋在内的61套已售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了3亿元贷款。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早已无力偿还这笔巨额贷款,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这些房屋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我合法购买的房子,成了开发商获取贷款的抵押物,而我这个真正的房主却完全被蒙在鼓里!” 当时孙女士在律师面前忍不住落泪。 而与孙女士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60户业主。 于是他们组成了维权群体,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但是银行在法庭上坚持自己的立场:他们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并且该权利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而且银行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他们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孙女士的律师团队则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为孙女士的情况完全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她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而且已支付全部价款。 再一个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律师马铭泽在法庭上指出:“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法律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 孙女士的唯一住房理应受到保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购房消费者的居住权与银行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根据法院查明,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且孙女士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近十年。 而且涉案房屋为孙女士唯一生活用房。 法院最终认为,孙女士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其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条件,应当优先保护。 也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解除对孙女士房屋的查封。 而且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银行承担。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基本居住权的保障。 当居住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需满足特定条件居住权才能优先。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消费者要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按要求交付剩余款项。 还有就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而在此案中,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未对抵押物的实际权属状况进行充分审查,也是导致其抵押权无法优先实现的原因之一。 律师王金海指出:“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能到小区实地查看,本可避免这一纠纷。” 那么当然了此案为购房者敲响了警钟。 咱们在购房时,除了签订合同和支付房款外,还应及时办理网签和产权过户手续,确保房产不被开发商二次抵押或转让。 还有就是购房后,若发现开发商有抵押已售房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开发商相应价值的财产,也可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此案也提醒其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抵押物的真实状况,避免接受已售房产作为抵押物,防范法律风险。 而孙女士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但她和邻居们至今仍未拿到房产证。 就这样这场持续近十年的购房纠纷,凸显了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不诚信行为时的无奈,也展现了法律对普通百姓居住权的保护。 如今,孙女士终于可以安心地继续住在她花了127万买来的房子里。 每当夕阳西下,她站在自家阳台上,总会想起这段维权的日子:“法律最终还是保护了老百姓的安居梦。” 不管到什么时候,法律永远都是我们坚强的后盾。 主要信源:(...在大连一小区购房,入住近十年,才得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