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的一个市场里,空气原本应该充满了早市的喧嚣和讨价

2024年4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的一个市场里,空气原本应该充满了早市的喧嚣和讨价还价的烟火气,却因为两个摊主的争执,瞬间变得火药味十足。摊主赵某和钱某,平日里可能还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那天却因为一辆手推车的使用问题吵翻了脸。这事儿说大不大,不就是辆车吗?可一旦情绪上了头,后果谁也控制不住。 钱某先动了手,这一拳或者一掌出去,性质就变了。警察赶到处理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钱某打人事实清楚,给了他一个罚款100元的处罚。这听起来似乎挺轻,但毕竟法律给了他一个明确的“错误”标签。事情如果到此为止,也就是一场普通的邻里纠纷。可赵某不服气,觉得自己挨了打,凭什么不能还手?于是他反击了,而且这一反击力度不小,直接导致钱某受了轻微伤。 这时候,法律的尺子量出了不同的刻度。赵某因为造成钱某轻微伤,被行政拘留了3天。更要命的是,法院在随后的审理中给出了一个让很多网友摸不着头脑的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主动殴打他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钱某在动手后已经停止了攻击,而赵某的反击发生在对方停手之后,且暴力程度明显过当。 这个判决一出,网上瞬间炸了锅。这就像一颗石子扔进了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层层涟漪。投票显示有1.3万人参与了“谁应该被处罚重一点”的讨论,大家争论得不亦乐乎。有人选“先动手的”,有人选“还手的人”,还有人觉得应该“根据伤情决定”。 咱们老百姓朴素的感情里,讲究一个“先来后到”和“杀人偿命欠债还天”。既然是你钱某先动的手,那就是你挑的事儿,我赵某还击那是天经地义,怎么能叫“主动殴打”呢?甚至有网友调侃,这是“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扔原子弹”的逻辑,虽然比喻有点夸张,但那份对“先撩者贱”的愤懑是很真实的。大家担心的点很一致:如果被打了只能忍着报警,那这口气咽得下去吗?挑衅的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但法律有法律的逻辑,它不像我们的情绪那么直来直去。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在法律实践里,尤其是面对这种轻微的治安案件时,门槛其实挺高的。法律强调的是“适时”和“适度”。也就是说,对方正在打你,你为了让他停手而进行的还击,才可能算防卫。如果对方打了一巴掌停手了,这时候你再冲上去给人家一顿揍,在法律看来,这就不是防卫了,这叫报复,叫泄愤,是两个独立的打斗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赵某是“主动殴打”。在法官眼里,钱某打人时的不法侵害可能已经结束,赵某这时候的反击,并没有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而是单纯地伤害了对方身体。再加上造成了“轻微伤”的结果,这就触犯了治安管理的红线,拘留3天是在法定幅度内的裁量。 这里面有个很微妙的点,就是“时间差”。千钧一发之际,肾上腺素飙升,人的本能反应往往是“你打我一下,我必须还回去”,很难在那个瞬间理性地判断“他是不是停手了”、“我的力度是不是超出了必要限度”。这恰恰是现实生活中最难的地方。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可以慢条斯理地回看监控、分析伤情,但身处冲突漩涡中的当事人,往往是身不由己的。 评论区里有条留言特别扎心:“那被打了怎么办?忍着报警?”这话问出了很多人的困惑。确实,从法律成本上讲,挨打后报警,验伤,让警方处理先动手的人,这是最稳妥的途径。但从情感和心理上讲,几个人能做得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是圣人的标准,不是普通人的活法。这起案子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甚至引发了对“和稀泥”执法的质疑,其实就是这种情感逻辑与法律逻辑的一次剧烈碰撞。 柳州这起案子,最终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特别是在对方已经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你还手就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这听起来很憋屈,但这就是规则。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谁,而是为了切断暴力的链条。如果每个人都觉得“我可以替天行道”,那私斗就会没完没了。 对于赵某来说,这3天的拘留确实是个教训,虽然情感上大家同情他,但在法律上,他确实越线了。而对于钱某来说,虽然只罚了100块,但先动手的错误记录是洗不掉的。这起案子就像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告诉我们:遇到冲突,控制情绪比挥拳头更重要。哪怕心里有一万句不服,法律的红线就在那里,踩过去,就要付出代价。下次在市场里因为一辆手推车差点撞上的时候,或许双方都该深吸一口气,退一步,毕竟谁也不想为了这点事,去拘留所里住三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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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论冰川中探险的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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