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在建项目事故致5死调查报告#】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发

九派新闻 2025-12-30 18:29:37

【#福州一在建项目事故致5死调查报告#】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发布《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7·17”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17日6时32分许,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福州机场第二高速A1合同段闽安特大桥4索塔爬模导轨顶升作业时,发生爬模局部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93万元。经调查认定,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7·17”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爬模导轨爬升、未按规定在爬模导轨爬升期间挂设防坠设施、爬模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不规范、爬模系统结构设计与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督不够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5年7月16日17时30分,闽安特大桥4索塔已完成第31节段混凝土浇筑(承台以上高度181.8m)和第32节段钢筋绑扎。2025年7月17日5时30分,四川国基发公司4 索塔作业班组14人分两批乘坐直梯到4索塔内开展施工作业,其中钢筋工6名、焊工2名、模板工2名、起重指挥1名、爬模导轨顶升作业人员3名(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各工种人员分布在四面爬模架的不同层面。在唐某阳、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均未到达现场情况下,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擅自开展爬模导轨顶升作业。现场监控显示,从5时38分开始,受黄某荣等三人在爬模架内进行导轨顶升作业的影响,4索塔爬架上游侧、江心侧与塔壁之间的间距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6时32分,模板工蒲某刚从爬模架顶层的下游侧踏入江心侧时,江心侧爬模架突然坠落。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及正在爬架顶层作业的刘某强、蒲某刚共五人随同爬模架一同坠落。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原因有五项,分别为:爬模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不规范;施工人员违规顶升爬模导轨;施工现场违规上下作业;爬模未按规定悬挂保险绳,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爬模系统结构设计安全储备不足。四川国基发公司班组工人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违反操作规程,在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和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到场情况下,擅自开展导轨顶升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中交武港院公司派驻福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4 索塔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在7月16日4索塔导轨顶升期间擅自脱岗;在7月17日全程未在4索塔履职,默许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在无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场指导监督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导轨顶升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国基发公司派驻至A1合同段班组长李某不遵守标准作业流程,未按索塔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明知7月16日、17日唐某阳脱岗且现场无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在场,未及时阻止,默许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擅自顶升导轨,对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共计16名责任人员,移交其所属企业依纪依规给予处理;属地监管部门及涉事市属国企14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福州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路信监理公司,以及上述四家公司事故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介绍,福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起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线路经长乐猴屿乡、潭头镇、文岭镇、湖南镇,终于福港路,线路全长24.3公里。A1合同段线路长度2.739公里,主要工程包括主线桥1747.5米/2座(闽安特大桥、亭江互通主线桥);隧道863.5米/1座(亭江隧道);亭江枢纽互通1座。闽安特大桥4 索塔总高度226米,共分成39个施工节段,除下塔柱起步段采用普通的现浇施工外,其余下塔柱标准节段及中、上塔柱均采用液压爬模施工,事发时4索塔已完成第31节段混凝土浇筑(承台以上高度181.8m)和第32节段钢筋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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