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姚某邀请朋友为女朋友庆生,期间一名女生告诉他,他的女朋友和桌上一名男生阿源谈过恋爱。姚某怀恨在心,饭后送阿源回家的时候,叫上其他人打阿源泄愤。同行人员小张见状过去阻止,被人一脚踹进沟里围殴,危急时刻,小张摸到一个碎啤酒瓶反击,结果将其中一人打成重伤,小张因故意伤害罪获刑3年。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小张仍然不服,再次上诉,案件迎来转机。 据大河报报道,2021年12月29日晚上,是姚某女朋友的生日。于是姚某和女朋友叫上各自的朋友,准备晚上好好热闹一下。 饭桌上,女朋友的闺蜜阿晴神神秘秘凑到姚某跟前,说对面那个男生阿源,和姚某的女朋友在高中时期谈过恋爱。 姚某顿时醋意大发,但鉴于场合不合适,并没有当场发作。 阿晴透露这个消息时,恰巧被另外一名男生李某听见了。 饭后,李某见姚某一直不痛快,就给他出了个主意,称等会送阿源回去的路上,把他打一顿出出气。 阿源和小张关系一直很好,两人家又在一个方向。 于是,姚某、李某、阿晴及王某将其他人送回去后,最后送阿源和小张。 车子行驶到某镇学校附近时,姚某突然停车让阿源下车,阿源一头雾水下了车,姚某和李某突然对他拳打脚踢起来。 小张见状赶紧下车阻拦,还说如果姚某和李某再打,他就报警。 小张话音刚落,李某就说:你报警试试?并直接打了小张一个耳光。 小张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虽然平时不惹事,但也绝不怕事,他立即还手,也给了李某一个耳光。 几人见李某没讨到好,立即围了过去,对小张拳打脚踢,混乱中,小张被王某一脚踹进了沟里,几人又冲进沟里,继续殴打小张。 小张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正在这时候,他从沟里摸到了一个碎掉的啤酒瓶,并开始还击,结果一不凑巧,酒瓶划伤王某面部,并戳中了他的眼睛。 后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民警认为小张和其他人之间属于互殴。 李某、姚某因殴打他人,被拘留12天,罚款1000元,阿晴被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小张却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当时,小张还是一名高校在校大学生,如此一来,他学业无法继续,未来都毁了。 一审判决后,小张不服,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可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小张拒绝认罪,并向二审和高院提出申诉。 那么,小张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张与阿源顺路一同被送回家,他对姚某等人预谋殴打阿源之事并不知情。 姚某和李某对阿源实施殴打时,小张下车阻拦,并表明若继续打人就报警。 小张的行为足以表明,他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的意图。 随后,李某打了小张耳光,小张还手,这是面对直接人身攻击的本能反应,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 姚某和李某、王某等人殴打阿源和小张,均属于不法侵害。 小张的还手和后续反击行为,是针对这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做出的,不法侵害是引发小张防卫行为的直接原因。 而小张从开始阻拦,到被李某打耳光还手,再到被踹进沟里遭受多人持续殴打,整个过程中,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进行的状态。 小张在沟里摸到碎啤酒瓶还击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不间断的情况下实施的,符合防卫时间的要求。 最后,正当防卫还需要满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 小张处于被多人围殴、且被踹进沟里的极度危险境地,他在毫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摸到碎啤酒瓶进行还击,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虽然造成了王某重伤二级的结果,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境,小张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终,高院认为,小张对姚某、李某及王某等人进行还击,不应认定为互殴,小张构成正当防卫。 最终,高院认为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小张无罪。 案发后,小张因此失去了学习机会,高院还为小张协调恢复了学籍,帮助他正常完成了学业。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王某帮姚某出头,最后构成了重伤二级,王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 此次事件的起因,是姚某得知阿源是女友前男友后,在李某提议下决定殴打阿源泄愤。 而小张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才卷入其中,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姚某和李某挑起对阿源的殴打,且在小张制止时对其进行攻击,导致冲突升级。 王某参与围殴小张,将小张踹进沟里,使得小张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小张在这种情况下摸到碎啤酒瓶还击致王某受伤。 所以,王某是因自身参与不法侵害行为,而导致自身受伤,其损害后果应由引发冲突的姚某、李某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承担,小张不用为此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