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存银行剩44万!银行甩锅失联职员,公证处两审败诉太离谱! 谁能信,北京一家公证处把一大笔资金存在银行,等急用钱的时候才发现,原本1.8亿的本息,账户里居然就剩44万多。更离谱的是,这五年里银行定期送来的对账单,每一张都显示账户正常,半点异常痕迹都没露,谁能想到这份“安心”背后全是骗局。 这事要从2013年底说起,这家北京公证处为了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对公结算账户。 之后三年里,公证处分16笔陆续往这个账户转了3.6亿元,后续部分资金转出后,账户内留存的本息合计约1.8亿元,原本是打算用来保障业务正常运转的“备用金”。账户开通后,银行专门安排了客户经理李某对接,每季度都会上门送对账单和相关凭证,流程看着规范又靠谱。 公证处的财务人员每次都会核对对账单,上面不仅加盖着银行公章,余额、利息核算得清清楚楚,始终标注“账户正常”,没人怀疑过这份单据的真实性。 没人知道,早在2014年初,也就是账户开通才一个月,就已经有人在未经公证处授权的情况下,悄悄划转账户里的资金,而这份虚假的“正常”,一演就是五年。 期间有人悄悄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还冒用公证处会计的身份,多次办理网银变更、领取加密设备,这些违规操作,银行全程都没察觉。 直到2018年6月,公证处计划用这笔1.8亿的本息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和银行签订理财协议后,就等着后续兑付。 可等到产品到期,银行却迟迟不兑付本金和收益,反复沟通无果后,公证处赶紧要求打印真实的账户流水,这一查才彻底傻眼——账户里的钱早就被转得差不多了,截至2017年9月,实际余额只剩448296.25元,之后再没什么交易记录。 随着调查深入,资金的流向逐渐清晰,被划转的1.8亿资金,陆续进入了九家关联企业,还有罗某某、霍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而罗某某正是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当时的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他的母亲,资金流向和银行内部人员有着明显的关联。 更让人揪心的是,公证处手里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还有那份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经司法鉴定全是伪造的,就连理财协议上的签名也存在冒用情况。 证据确凿,公证处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银行却全盘否认,拒不承认自身存在责任。面对铁证,银行想出了一套“甩锅”说辞,称涉案的前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被家属送医后就失踪了,而对接的客户经理李某也早就离职,把所有问题都推给了这两个“找不到的人”,主张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 看着凭空“蒸发”的巨额资金,公证处只能选择走法律途径,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索赔金额暂计超过2亿元。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北京金融法院一审时,采纳了银行“先刑后民”的抗辩意见,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公证处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依旧维持原判,两次败诉让1.8亿资金的追讨陷入僵局。 很多人疑惑,明明证据都指向银行内控存在巨大漏洞——客户经理能独自操控对账流程、伪造单据不被发现,网银权限管理失控,大额资金异常划转也没有触发预警,这些漏洞共同给资金挪用打开了方便之门,可银行却能轻易以“员工个人行为”脱身。更关键的是,涉案职员的失踪和离职,真的能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理由吗? 转机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才出现,最高法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民事争议是公证处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问题,而刑事犯罪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法律事实都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最终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进行实体审理。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虽然有了再审的转机,但巨额资金能否追回、银行最终会承担多大责任,还是未知数。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公证处的财产安全,更牵动着无数人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作为资金的“守门人”,银行的内控漏洞该如何补齐?员工履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责任该如何界定?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