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1岁的吕老太因年事已高、不便打理财务,将毕生积蓄900余万元(含卖房所得)陆续转账至儿子吕某账户,明确表示是委托其代为保管,并非赠与。 儿子吕某将这笔钱交由妻子乔某乙(儿媳)打理,二人未履行保管义务,反而将资金与夫妻共同财产高度混同,用于偿还房贷、家庭开支、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未做任何隔离管理。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将名下50%房产份额和300余万元银行存款(均包含吕老太的养老钱)由其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 2024年,吕老太需要用钱时,才发现毕生积蓄已被“掏空”,多次沟通无果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吕老太主张与儿子成立委托保管关系,要求全额返还900余万元 。儿媳姐姐乔某甲辩称:款项是对吕某的赠与,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吕老太900余万元是委托保管而非赠与。核心理由是: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否认赠与。吕老太与儿子吕某一致否认款项为赠与,无任何书面赠与协议、聊天记录或录音等证据证明赠与合意。儿媳姐姐乔某甲主张“赠与”,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900余万元是吕老太毕生积蓄(含卖房所得),是其晚年唯一生活保障。若推定为赠与,将导致老人失去全部养老保障,严重损害其生存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 吕老太91岁高龄,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大额财产,符合委托子女保管的常见情形 。款项目的是保障晚年开支,非子女购房、创业等资助需求,与赠与的典型用途不符。 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吕某向母亲吕老太偿还9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儿媳姐姐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即300余万元存款+50%房产份额),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2018年,91岁的吕老太因年事已高、不便打理财务,将毕生积蓄900余万元(含卖
沉着枫叶康康
2026-02-08 11: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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