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4岁男子为了寻找女友,跑到其小区,从18楼顶楼天台,捡条尼龙绳绑身上从楼顶“空降”,谁知绳子断了,瞬间坠落,人当时就没了,男子父母悲痛欲绝,事后,告上法院,索赔54万,理由是物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判决让人痛快。 24岁男子陈某某,正值敢爱、敢恨、敢闯、敢冒险的年纪,结果去见女友,整出事了。 2025年4月的一个早晨,他为了寻找女友来到某小区。或许是敲门不应,亦或是想给对方一个“惊喜”,他没选择在女友家门口苦等,反而萌生了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念头:他要从18楼楼顶“空降”。 当天,他匆匆停好车,一头扎进电梯,一路直奔18楼顶楼天台。 到了天台,他瞅见晾衣尼龙绳,脑袋一热,竟做出个令人意外的举动——顺手捡起晾衣服的尼龙绳,一头系在天台管道上,另一头紧紧绑在自己腰间,然后翻过防护墙,打算顺着绳子攀爬而下。 他或许觉得这是条“捷径”,能快速见到女友,可哪成想,这晾衣绳哪能承受住一个成年男子的重量? 毕竟,生活可不是动作电影,晾衣绳的作用是承托衣物,而不是一个成年男子的体重。 随着“嘎吱”一声脆响,绳索应声而断。 陈某某还没来得及看一眼女友的窗户,便瞬间坠落。 悲剧在一瞬间发生,陈某某当场心跳呼吸骤停,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生命就此消逝。 这场为了爱情的“挑战”,最终以悲剧告终! 天台的门开着是为了消防逃生,不是为了让人翻墙入户;尼龙绳挂在那是为了晾晒衣物,不是为了客串攀岩绳。 陈某某这种异想天开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让家人陷入无尽悲痛的深渊。 事发后,陈某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儿子死得冤枉,认定小区物业公司难辞其咎,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 有人说,24岁都是成年人了,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明知道有人身危险的事情,自己还要去做,产生的一切后果,必须自己全部承担,找任何人的麻烦,都是无赖的行为。 也有人说,看来干物业都不好干,不管什么事,随时防着业主起诉,合理起诉,不合理也起诉,这小伙子都成年人了,自己有自辩能力,明知道危险还要过去,听着这事都无奈,自己作祸,谁也别赖,出事赖自己,父母也不该有枣没枣打一杆子。 其实,陈某某父母痛失爱子,那心情真是肝肠寸断,都能理解。可话说回来,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啊。他为了找女友,不顾危险,做出这种自寻死路的举动,这能怪物业公司吗?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安全设施已达标:楼顶防护墙高度超过1.2米,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它的作用是防止人意外失足跌落,而不是为了防范有人故意翻越。 第二、警示义务已尽到:物业在天台明显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识。作为一个成年人,看到提醒仍坚持危险操作,属于风险自担,不能怪物业没提醒。 第三、管理行为无过错:通往天台的小门保持常开是为了消防疏散,法律没规定必须锁死。物业无法预见、也无法实时监控到有人会用晾衣绳在18楼玩“速降”。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客观来讲,物业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天台的门开着是为了消防逃生,防护墙也是按标准建的,甚至还贴了“禁止攀爬”。 要求物业预见到有人会用“晾衣绳”当“专业攀岩绳”来速降,这确实强人所难。物业做到了常规的安全提醒,剩下的就该是成年人自律的范畴了。 陈某某24岁,本该是最懂事、最有判断力的年纪,却为了找女友做出从18楼“系绳下爬”这种极度鲁莽的行为,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如果这种因为“自己作”导致的悲剧都要别人买单,那不仅对物业不公平,更会助长“我弱我有理、我伤我有理”的不正之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也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为自己的冲动和鲁莽买单。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