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扣押一艘中国渔船并逮捕船长。 日本产经新闻今天(2月13日)报道:“水产厅扣

探修説 2026-02-13 12:51:20

日本扣押一艘中国渔船并逮捕船长。 日本产经新闻今天(2月13日)报道:“水产厅扣押了一艘中国渔船,并逮捕了船长,原因是该渔船自2022年以来一直拒绝遵守在长崎近海停泊的命令。2月13日,水产厅九州水产协调室宣布,一艘中国渔船在长崎县近海专属经济区内拒不服从停泊命令后逃逸,该渔船被扣押,47岁的中国船长因涉嫌违反《渔业主权法》当场被逮捕。”   这起事件有着特殊的时间标记。它是2026年以来日本首次扣押外国渔船,也是时隔四年后日本再次针对中国渔船采取此类强制措施。长崎县五岛列岛附近海域本身就具有特殊属性,这里是中日传统渔场的重叠区域,历史上就是两国渔船频繁活动的海域。   从法律依据来看,日本方面援引的是《渔业主权法》。这部1996年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活动,其制定基础参照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原则。根据该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渔业资源管理权,但这一权利并非完全主权,需受到国际法规则与双边协议的约束。   中日两国自1997年起执行的渔业协定中,明确了部分东海海域的共同管理区与过渡措施水域制度。双方渔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在相关海域开展作业活动。但此次事发的五岛列岛以西海域,属于日本单方面主张的管理区域,这也为执法摩擦埋下了隐患。   日本水产厅对外国渔船的扣押行为近年已呈下降趋势。此次执法行动的罕见性,从侧面说明中日东海渔业摩擦总体处于缓和状态。过往类似案件中,日方通常会采取扣押船只、司法处置船长、通过外交渠道沟通等步骤,最终往往以船方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达成释放协议。   1996年实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全球海洋秩序提供了基本遵循。该公约既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合理权利,也强调各国应通过合作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日本此次依据国内法采取的执法行动,必须在公约框架内进行,不能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   中国渔船船长被指控的“拒绝停泊命令”,自2022年起便已存在争议。这一长期未决的分歧,反映出双边渔业管理沟通机制的不足。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作业活动,涉及复杂的权限划分与程序要求,任何单方面的执法行动都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日本《渔业主权法》对外国渔船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但该法律的适用需严格区分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不同权限。专属经济区并非沿海国的固有领土,其执法程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准则,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此次事件中,日本方面尚未公布渔船“拒绝停泊”的具体证据与历次沟通记录。完整的执法链条应包括明确告知、合理警告、程序合法等关键环节。这些细节的缺失,让外界对此次执法行动的必要性产生疑问。   中日渔业协定的初衷是通过协商解决海域作业争议。近年来两国在东海渔业领域的合作已有一定基础,偶发的执法摩擦不应影响整体合作大局。对于此次事件的处理,双方应秉持客观公正态度,通过既有沟通渠道妥善化解分歧。   中国渔民在相关海域的作业活动,始终遵循国际公约与双边协定的基本要求。渔业生产是渔民的合法生计,任何国家的执法行动都应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避免采取过度强制措施。保障渔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处理此类渔事纠纷的基本前提。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后续进展不仅关乎涉事船员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中日东海渔业合作的氛围。各方应保持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事件升级为更大范围的外交摩擦。   日本此次扣押渔船的行动,需在国际法与双边协议的双重框架下接受审视。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管理绝非单一国家的独角戏,而是需要相关国家通过平等协商实现的共同治理。唯有坚守国际法准则、尊重彼此合理关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摩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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