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近日以二审改判尘埃落定,也为漠视公序良俗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件中,企业经营者朱某与已婚的公司员工何某发展成恋人关系。为促成何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朱某主动向陈某转账 300 万元,约定先支付 200 万元,待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再支付剩余 100 万元,款项明确标注为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相关费用。 然而,朱某与何某的恋情仅维持一年便因矛盾走向终结。不愿承受损失的朱某,将何某与陈某一同诉至法院,诉求判令二人全额返还 300 万元。 案件审理历经两审,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曾认定该款项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判决陈某予以返还。但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原则作出改判,最终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支付款项时,明知何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以金钱为筹码干预他人婚姻,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不法动机。依据《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 “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的司法裁判精神,朱某的给付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其要求返还钱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这起案例清晰诠释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与对失范行为的否定。婚姻并非可以用金钱交易的商品,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无论何种身份,试图以非正当方式破坏合法婚姻关系,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难免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