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超市也要赔?”江苏一位张女士带着孙子逛超市,手机忘在水果区,心里一急,人就加速跑了起来,没跑几步,在日化区摔倒,后来还被评了十级伤残,转头把超市起诉了,索赔21万余元。 事情听着就很生活,逛着逛着,手机一丢,脑子就开始冒烟,又怕被人拿走,又怕联系不上家里人,还要牵着孩子的手,脚下节奏一乱,就容易出事。 张女士摔得不轻,检查结果是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这种伤,疼是真的疼,恢复也慢,家里人一边心疼,一边也憋着气,觉得“我是在你店里摔的,你总得给个说法”。 她的说法很直接,地面太滑,而且现场也没看到明显的警示提示,所以才会摔成这样。超市这边也很硬,意思是地面并不湿滑,自己跑得太猛才刹不住,还把监控拿出来“自证清白”。 但后面拐点就在这儿,监控拿出来了,却没拿全。法院审理时认为,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奔跑,对风险没尽到注意义务,所以主要责任在她,超市这边因为监控不完整,没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管理上有瑕疵,于是判张女士承担85%,超市承担15%,赔偿3万余元。 判决一出来,网上吵得更凶了,有人说,自己跑摔的,凭什么让商家掏钱,还拿监控了还要挨打,这不是鼓励“谁受伤谁有理”吗。也有人说,开门做生意,人来人往,老人孩子多,安全提示、地面维护、应急处置,本来就该做到位,赔15%算提醒,不算冤。 我站普通人这边说句实话,这事最刺眼的,不是那15%有多大,而是它提醒了一个很现实的逻辑:很多纠纷到最后,拼的不是“你觉得”,也不是“我感觉”,拼的是证据链,谁能把关键环节讲清楚、拿出来、对得上,谁就更稳。 你看张女士这边,最核心的动作其实就两个,忘手机、奔跑。奔跑这一下,风险基本是自己加上去的,摔倒的概率也被自己抬高了,所以85%放在她身上,我觉得并不反常,也算在给所有人提个醒,别在公共场所把自己当短跑运动员。 可超市为啥还要出那15%,很多人卡在“地面到底滑不滑”上,但法院给的理由其实更偏证据和管理,监控不完整,无法证明尽到了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说白了,你作为经营场所管理方,你说你做到了,光靠嘴不够,你得能把“我怎么做的”给展示出来,监控、巡查记录、提示标识、清洁流程,少一个环节,叙事就断一截。 这也不是在纵容谁,民法典里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要求,义务不是无限兜底,但也不是“我不想管就不管”。你能证明你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和管理,那就更容易把责任压回到当事人自己身上。 说到这我又觉得,很多商家其实挺吃亏的,不是吃亏在赔三万块,而是吃亏在“平时觉得没必要留证据”。摄像头装了,角度不对,关键通道没覆盖,录像保存周期短,真出事了想调都调不全,再加上现场人员一句话没说对,救助流程一乱,最后就变成“你解释不清”。 反过来,咱们普通人也别光盯着商家,带孩子也好,自己逛街也好,手机丢了先别冲刺,先原地想一秒,问问工作人员,借个广播,回头慢一点,手里还牵着娃就更别跑。人这一摔,轻的皮肉疼,重的就是骨折、手术、卧床,后续一堆麻烦,比手机贵多了。 所以我对这事的态度是,张女士的急能理解,超市的委屈也能理解,但规则得落在“各自该尽的那份责任”上,顾客把风险往上加,得自己承担主要后果,商家如果在安全保障和证据留存上确实有短板,也别指望一句“我一直都很干净”就过关。 日子是大家一起过的,情理可以暖一点,但证据和规则,还是得硬一点。



活着
我也是做超市的,去年一个顾客戴个墨镜,在店里踩到员工的衣服摔倒了,赔了八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