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陕西渭南,27岁男子向18岁女子支付8.8万元彩礼,并与之举办婚礼。仅仅同居7个月,两人感情破裂而分居,女子与男子签订协议,答应退还8.8万元彩礼。女子迟迟不付后,男子将女子起诉至法院,女子称协议系遭胁迫签订,自己还两次怀孕流产,彩礼早就花完。法院这样判! 这件事发生在陕西,2023年10月,27岁的文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才18岁的许某某。两人很快谈起了恋爱。2024年1月,他们按照农村风俗热热闹闹办了婚礼。因为女方年纪太小,还没到法定婚龄,所以没领结婚证。 订亲和办婚礼前,男方家里前前后后给了女方家十万多块钱。其中明确算作彩礼的,是八万八。还有六千六的“糖钱”,六千块的烟酒钱,五千块的物品费。两家人都觉得,这婚事算是成了。 小两口住进了男方家,开始过日子。可这日子没过多久,矛盾就来了。一个27岁,一个18岁,年龄差摆在那儿,想法、生活习惯处处不合。到了2024年5月,两人开始频繁吵架。8月,许某某干脆收拾东西离开了,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七个月。 人走了,钱的事就得说清楚。2024年12月,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白纸黑字写着,许某某答应一次性退还那八万八的彩礼,还打了张欠条。可签完字,许某某却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 文某甲等不及,一纸诉状把许某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许某某说出了另一番话。她说,那份协议不是自己真心想签的,是受了胁迫,被逼着写的。她还说,那八万八的彩礼,早就花得一干二净了。 许某某列了个单子:给男方买婚戒花了六千二,买婚庆床品等花了一万五,给男方的“改口费”两千,回门礼两万。她还说在同居的七个月里,自己两次怀孕又流产,光是营养费、医疗费就花了差不多三万。 同居期间,男方没有稳定工作,几乎没收入,还多次让她回娘家要钱来维持日常开销。言下之意,彩礼钱都贴补到共同生活里了。 法院审理后才捋清楚,双方确实没领结婚证,从法律上讲不算夫妻。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部分实现,不能要求全部返还。 法院认定,那八万八是核心彩礼。至于“糖钱”、烟酒款等,属于筹办婚礼的花费,不算彩礼。女方说的婚庆用品和回门礼,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采纳。 最后法院考虑了女方的实际付出和损失。她为男方购买婚戒的六千二,她父亲支付的改口费两千,这些钱确实花出去了,应该从彩礼总额里扣除。这样一来,需要处理的彩礼金额就变成了七万九千八。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了七个月,以及女方曾两次怀孕流产的事实,判决许某某返还文某甲彩礼款四万五千元。 一场匆忙的“婚礼”,两个不够成熟的年轻人,八万八千块的彩礼,七个月的同居生活,两次身心的创伤。这个判决,没有支持男方全额返还的请求,也没有无视女方的付出与伤害。它试图在冰冷的金钱数字和复杂的情感现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农村地区常见的“先办事、后领证”现象,是早早订婚结婚的年轻男女面对现实生活时的无措,更是高额彩礼背后两个家庭的经济压力与期待。当婚姻的承诺无法兑现时,当初那份厚重的“礼金”,就成了一笔最难算清的账。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彩礼应当返还。但返还多少,必须实事求是。要扣除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更要考虑到女方在关系中的实际付出,尤其是怀孕、流产对女性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可逆的伤害。 婚姻不是买卖,感情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在开始一段关系前,多一些了解,多一些慎重,或许比事后对簿公堂,争个面红耳赤,要重要得多。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