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变态了!”浙江绍兴,一内衣店女员工在试衣间准备试穿内衣时,忽然发现桌子上有个摄像头,女子慌忙报警。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竟是店内一名30多岁的单身男员工,他通过偷拍的方式,满足自己猥琐的心理。
(案例来源:杭州综合频道)
小雪是一名年轻女子,她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长得很漂亮,在一家内衣店当售货员。
一天上班期间,店里来了一批新货,空闲时,她便拿了一件自己的尺码,走到试衣间准备试穿一下,好给顾客讲解。
小雪挑了一件灰色的内衣走进试衣间,就在她准备脱去衣服时,忽然看到桌上多了一个黑色的方块。
小雪很奇怪,她一天从试衣间进进出出好多趟,从来没见过这个东西,这玩意是啥呢?
出于好奇,她蹲下来仔细一瞧,竟发现上面还有几个镜头,她突然意识到不对,赶紧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一看,这黑色方块就是一个摄像头。
小雪大惊失色,每天在他们店里试衣服的女生特别多,有摄像头也太恐怖了。
究竟是谁这么猥琐,把摄像头装到试衣间的呢?
经过民警不断的排查,他们发现最初的监控画面是一个男子,他在不停的摆弄摄像头,调整角度和方向,调整好之后就消失了。
通过仔细观察和认真比对,民警很快发现,这个男子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店里面的员工金亮。
警方很快将金亮带走进行调查。
原来,金亮今年30多岁了,但一直没有结婚,他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和欲望,这欲望没有控制住,他便购买了一个摄像头,偷偷安装到了试衣间,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猥琐的心理和泛滥的欲望。
虽然金亮偷拍他人隐私没有成功,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但是,他这种行为已经违法,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金亮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已经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金亮虽然没有偷拍成功,但他在内衣店的试衣间安装摄像头,已经着手实施了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至少会面临5日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甚至还会更严重。
金亮为了一己私欲,竟然铤而走险,还好被及时发现,不然后果可就不堪设想。
2、金亮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等。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金亮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这也就意味着,金亮需要承担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多种侵权责任。
金亮要是把这些内容散播出去,那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都是大麻烦,还要承担店铺的声誉损失等。
3、金亮再往前一步,就是犯罪的深渊。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金亮偷拍了别人的隐私,还把这些视频制作成淫秽物品,或者进一步出售,那他就走到了犯罪的地步,结果至少是有期徒刑的处罚。
犯罪是条不归路,一旦放纵自己的欲望和邪恶念头,只会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内衣店男员工在试衣间偷放摄像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