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约16岁女孩去酒店开房,欲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女孩一直喊疼,惊恐之下用力推开男子,男子犹豫了一会才离开,十几天后,男子因强奸罪被拘留。一审判决男子强 奸罪4年,男子不服上诉,说他没有脱内裤,没有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二审法院这样判了!魏某在一个社交软件“某趣”上认识了一个叫小雨的女孩,那是2023年的6月初。
魏某和小雨比较谈得来,因为魏某说自己比小雨大,所以,小雨聊天的时候都叫他哥哥。
两人在“某趣”社交软件上经常聊天,一来二去熟悉了,魏某为了更方便联系就和小雨加了微信。
6月12号,在魏某和小雨聊天的时候,小雨说她在市区参加足球比赛呢。
当晚,魏某便约小雨出来见面,一开始魏某约小雨唱歌,小雨说她不会唱歌。
魏某就提出在市区的某个酒店见面,小雨答应了。
之后,魏某满怀期待的和小雨见了面后,就把她带到了酒店。
在酒店的房间里,魏某开始对小雨动手动脚,欲强行和小雨发生性关系。
小雨非常害怕,一边喊疼一边反抗,还用手死死的推着魏某,说什么都不让他继续了。
魏某犹豫了一会儿,然后起身离开。
十几天后,警方找到魏某,因他涉嫌强奸罪,随后,魏某被刑事拘留。
1、一审法院认为,小雨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人证言,辩护笔录等证据,证明魏某构成强 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犯强 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但是,魏某的律师认为,警察在审讯魏某的时候,用了不正当的方式,比如,打断、训斥他,还有一些记录的内容和魏某实际说的不一样。
所以,魏某的律师觉得,这些审问记录不能算做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警察在审问魏某时,确实有些不当行为。
但是,魏某承认自己违背小雨的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这部分记录是真实的,而且,与被害者小雨描述一致。
魏某在法庭上突然改变说法,说他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
但是,魏某没有说出合理的解释,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此事,所以法院没有采纳魏某和其律师的意见。
2、魏某不服提出上诉,魏某说自己没有脱内裤,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所以,不构成强 奸罪。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魏某对一审判决的不服,他有行使上诉的权利。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魏某通过一款“某趣”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小雨,约她出来见面。
在见面当晚,魏某试图在酒店房间里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但小雨反抗并喊疼,然后,魏某犹豫了一会起身离开了。
法庭上,魏某的律师说警察审问魏某时用了威胁和诱供,应该把这部分证据去掉。
法院认为,警察审问时确实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不足以让魏某在违背意愿之下做出供述。
而且,法院注意到,魏某和小雨的陈述中,都提到了小雨反抗的情形,所以,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魏某当庭翻供说,他当时没有脱内裤,没有和小雨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魏某在审讯时说的和小雨说的都对不上,而且,魏某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所以,魏某这个辩解不成立。
另外,魏某说和小雨在“某趣”社交软件相识,还暗示小雨有明确的性意向。
法院认为,“某趣”社交软件属于正规的交友软件。
而魏某妻子提供了魏某和小雨的微信聊天内容。
法院也看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内容中小雨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和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3、法院二审改判,强奸终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构成强 奸罪。
但因为魏某有犯罪终止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魏某欲和小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小雨反抗后,魏某停止了他的行为,
所以,法院依法对他减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的判决,改判魏某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对于判决结果,魏某家属表示,他们准备继续申诉。
这件事提醒人们,不论什么时候都要洁身自好,不该聊天的不要瞎聊,不该见面的人也不要去见,不该触碰的底线不要去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