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你干嘛摸我?”王琳琳大喊道。
“我没有摸啊,是你搞错了吧!”吴大国说道。
王琳琳声音很大,导致超市里的很多人都把头转了过来。此时王琳琳的丈夫,超市的老板余志伟也跑了过来。
“就是你摸了,你是故意的是吧!老公,有人故意摸我,还不承认!”王琳琳看到余志伟过来之后,转头便对余志伟如是说。
此时,吴大国见王琳琳有点不可理喻,便准备离开。可刚走到超市收银台附近的时候,被余志伟叫住。吴大国还没回过味来的时候,余志伟就出手了,咣咣就是一顿输出,之后还把吴大国推出了超市。
过程中,余志伟的亲戚听见王琳琳被人占了便宜,也对着吴大国招呼了几下子。没多久,吴大国便报了警。
警方调查之后发现,王琳琳和余志伟是夫妻,二人合伙开了一间蔬菜超市。做的也是小本生意。
案发当天晚上,老汉吴大国来超市准备买一些便宜的蔬菜,在蔬菜摊上精挑细选。而老板娘王琳琳,则因为超市马上关门,想把摊子上的蔬菜整理一下。
去过蔬菜超市的都知道,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空间,菜摊一般都会布置的很紧密,两个摊位中间也就留一个人的过道,两个人相向而行的时候,都要侧着身。
本案发生就是在这么一个特定的空间里,当时吴大国围着菜摊挑菜,而王琳琳则非常专心的在整理菜摊上的蔬菜。
就在二人错峰经过的时候,王琳琳感受到自己的后背,臀部,胯部被人触摸了。于是便大叫一声,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事情发展到后面,王琳琳和余志伟最大的关切是为何吴大国故意触摸他人身体,猥 亵他人的行为,不被治安处罚,自己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反而被警方处罚。
于是王琳琳和余志伟就把警方告上了法庭。他们说,超市里面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能够清楚的显示,吴大国用手掌触摸了王琳琳的臀部,胯部。吴大国的行为就是治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罚。
相反,余志伟在确认妻子的合法权益为侵害之后,被保护妻子,才对吴大国出手,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予以治安处罚。
不过,警方则表示,案发当时,吴大国从王琳琳身后经过,监控视频并不能反映吴大国有明显触摸王琳琳身体腰臀部位的明显动作。并且双方在一条狭窄的过道里相向而行时,难免会发生身体接触。
因此,警方认为,吴大国并没有触摸王琳琳身体的故意,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因此,警方在认定吴大国违法事实不成立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至于余志伟殴打吴大国,有监控视频和现场其他人员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为吴大国已经年满61周岁,所以警方对余志伟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琳琳,余志伟的诉求。
法院怎么判?
首先,关于主题适格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因此,本案被告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单位,具有调查、处理内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
其次,关于余志伟,王琳琳主张吴大国行为违法问题。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大国存在猥 亵王琳琳的违法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此,警方以“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对吴大国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至于对余志伟的处罚,有监控视频和现场证人证明,其殴打吴大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对王琳琳和余志伟的诉求予以驳回。但二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不过仍旧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