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与朋友聚会中与陌生女子相识。当天晚上,男子便带领女子前往酒店开房,在二人一同洗完澡,正准备进一步发展时,警方敲门而入,以男子嫖娼为由对其处以 500 元罚款。对此,男子不服,坚称他和女子是在谈恋爱,属于一夜情的关系,遂将警方起诉至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晚,男子奚某与朋友一同聚餐喝酒,一直持续到凌晨两三点钟。
在此期间,奚某结识了女子刘某,二人交谈甚是愉快,通过接触彼此心生好感。于是,聚会结束后,奚某便携刘某前往了一家酒店。 两人在进入酒店后,便一起沐了浴,而后就上床准备进一步发展。
不料,就在这时,房间的门突然被打开了,警方进入了房间内。
宁奚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警方认定奚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嫖娼,进而对其作出了罚款 500 元的处罚决定。 奚某对此当然表示不服,因而就将警方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奚某表示,首先,其与该女子虽是萍水相逢,但两人之间都是你情我愿,不涉及任何金钱上的交易,又怎么能构成卖淫嫖娼呢?
其次,在警察查房的过程中,警方并未着装制服而系便衣,且在此过程中,警方也并未向自己表明身份。自己也从未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也未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警方作出自己构成嫖娼违法行为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除此之外,在自己被询问笔录过程中,系处于醉酒且疲惫的状态,询问人员同样在此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对此,警方则提供了不同的说法
警方认为,奚某这番说法与此前调查的事实是大不相同的。
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奚某与该女子在此前素不相识,系经人介绍才认识的。奚某在知晓女子身份职业的情况且要付费的情况下,带着女子来到酒店。
随后,在两人正准备进行非法交易中被警方现场查获,根据现已经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奚某与该女子要进行钱色交易且达成一致价格,说明奚某的确具有嫖娼的行为。
故处罚合法合规。
那么对于双方的说法,从法律来讲又如何认定呢?
首先,在本案中,虽然奚某在与对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警方查获,双方没有发生实际上的关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了相应的钱款,就可以据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给予奚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法律上是很清晰的,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事实情况到底如何,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警方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院方在综合全案进行调查后,针对奚某对询问笔录的质疑,院方认为,警方为奚某进行询问笔录是在将奚某抓获7个小时后,奚某所述疲惫醉酒及脑袋不清晰被诱导欺骗的情形,系子虚乌有。
针对奚某对警方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质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57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也即警方确有向违法嫌疑人员提供身份证明的义务。但本案中,根据当时记录下来的视频显示,警方并未奚某表示二人身份,的确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
但奚某与该女子在达成钱性交易后,两人在欲发生关系过程中被查获系不争的事实,虽然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但依然构成违法,应当被予以处罚。
最终,院方认定警方在对奚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虽具有未表明身份的轻微违法行为,据此认定警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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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文
谈恋爱也不行
用户10xxx05
我认为:认定嫖娼应具备两个条件事:1、性行为,2、金钱交易,二者缺一不可。
新一
违法行为分轻重吗?
qjiangjr
假的,段子手编故事。
用户10xxx06
高级先人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