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趁借电脑给前男友的机会,与前男友发生关系,事后还吃了药。过了半个月

快乐小圆儿 2024-05-19 14:47:44

陕西西安,女子趁借电脑给前男友的机会,与前男友发生关系,事后还吃了药。过了半个月,前男友归还电脑时,双方再次发生关系。谁料,女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她找前男友负责,却惨遭拉黑。女子懵了,她马上选择报警,声称被前男友性侵,未果后,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9.2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陕西西安中院)

“我怀孕了,是你的,这几天我的身体一直在流血,你陪我去医院检查一下吧?”王丽在电话里,对前男友李明说。

李明一听,第一时间对王丽的话产生了怀疑。因为这38天来,他和王丽仅发生过2次关系,而且他还在事后为她买了避孕药,怀孕是绝对不可能的。

如今王丽找上他,想要他负责,肯定是想让他当背锅侠。于是,他直接把电话挂断,并拉黑了王丽的一切联系方式。

王丽没想到李明如此绝情,看着手上的验孕棒,她的心如坠冰窟。

王丽和李明,都是教培工作者,还加入了同一个微信群,加上了好友,谈起了恋爱。

1年后,两人因发生矛盾分手,整整8个月没联系。

某天,李明的电脑坏了,又舍不得买新的,向朋友借了一圈,根本没人搭理他。

这时他想到了前女友王丽,怀着试试看的心态,他给王丽发去消息,打算借她的电脑用一段时间。

没想到王丽很愉快地答应了,还邀请他共进晚餐,他欣然应允。

饭后,李明跟着王丽回到她的住所,两人天雷勾地火,发生了关系。

事后,李明为了防止王丽怀孕,到楼下给她买了避孕药,之后他心满意足带着电脑离开。

在两人发生关系的第5天,王丽突然发现自己下身出血,可她并不在意,只当是生理期提前了。

14天后,李明来归还电脑,两人再次在没有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

5天后,王丽身体不适,检测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惊慌失措,不敢一人面对此事,便想让肇事者李明带她去医院检查。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王丽心里既委屈,又难过,她只能独自来到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诊断,得出了“系自然流产,宫外孕待排”的结论。

王丽支付了医药费2920元住院治疗,复查时,又查出因失血过多,导致气血亏虚神经衰弱,她只能又花1800元,在医院治疗了半个月。

在治疗的这段时间里,王丽心里对李明的怨恨与日俱增。

“他太绝情了,是他让我承受了这种痛苦,必须让他付出代价!”王丽躺在床上,心中满是悲愤!在康复后,她来到派出所,声称遭到李明的强暴。

但派出所在调查后,发现王丽所言系凭空捏造,便开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丽不甘心,又一纸诉状,以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将李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她9.2万元损失费。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丽拿着双方的聊天记录、医院诊断书以及医药费发票等证据,认为自己遭到的身体损害,完全是因李明的过错造成的,他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明辩驳,自己和王丽仅发生过2次关系,不可能致使她怀孕,而且自己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她的意思。

如果王丽坚持是自己导致她怀孕、流 产的,那她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与此事有关。但王丽根本无法举证,所以自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2、王丽透露,她患有精神病,而李明也清楚,但还是趁她不清醒时,与她发生性关系,造成她身体受损,李明存在重大过错。

李明认为王丽并没有精神病,但又不同意对王丽进行精神状况鉴定,因此法院决定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丽能提供李明知晓自己精神病,并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李明不能举证王丽的怀孕、流 产与他没有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李明在本事件中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警方已排除李明涉嫌性侵的事实,因此李明并不构成强 奸罪。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两人发生关系时,王丽处于无行为能力,且警方也排除了李明的犯罪事实,因此可视为双方自愿发生关系。

王丽身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行为,有可能怀孕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她对自身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需承担部份责任。

而李明不能举证王丽的怀孕与自己没有关系。在王丽要求他一同去医院处理时,却将王丽拉黑,拒绝承担责任,给王丽造成了身心上的巨大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和王丽的精神损失费。

综上法院判决:李明侵害王丽的健康权,需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王丽9600余元。

在1审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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