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的人可以帮忙解答一下 小说里提及斯嘉丽开办锯木厂是在1866年的春天,Hudgins v. Chupp (1898) 案中,法院判决按照佐治亚州在1866年12月13日《已婚妇女财产法》颁布之前有效的法律,妻子在婚前所拥有并持有产权的不动产,一经结婚,便依法转归其丈夫所有。斯嘉丽开办锯木厂时应受普通法约束。 普通法规定“妻子在结婚时将自己的不动产控制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交给丈夫。妻子的服务,如果她有报酬工作的话,她的工资也属于丈夫。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妻子有权代表丈夫行事,但她没有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她不能签订合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也不能立有效的遗嘱。”而佐治亚州的法规比普通法更严厉,妻子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都归丈夫绝对所有。 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在1869年的Huff v. Wright案裁决中赋予了女性广泛的新权力。1868年的宪法条款将夫妻视为"两个不同的人,拥有独立和不同的权利。法院宣布,"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通法规则在本州不再适用。"废除普通法原则意味着结束女性被迫的被动地位。用法院的话说,1868年后结婚的女性保留了"购买、持有和转让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力,如同单身女性一样。"晚于斯嘉丽开办锯木厂时间。 在 1914 年的佐治亚州案件 Cotter v. Gazaway 案中,法院确认了普通法原则,已婚女性的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她的丈夫。 依照小说中“弗兰克能做的唯一的一件事便是,不要干预她的计划”,并且弗兰克对斯嘉丽卖木材的态度是“弗兰克恨不得能躲在他的店铺后面黑魆魆的房间里,不敢出来见人。他的妻子在兜售木材”,他应该并没有赋予斯嘉丽代替丈夫签订合同的权力,那么斯嘉丽不跟丈夫商量就买下锯木厂是合理的吗?在已婚妇女收入归丈夫所有的情况下,“她也没有把钱或是其中的一部分交给他花在商店上。大多数都寄到塔拉去了”是合理的吗? 法律疑问求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