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人了!一位老奶奶早年间独生女儿走了,母亲想着将来和她葬在一起,谁知道陵园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了她。 )几年前,老人唯一的女儿走了,当时她悲痛欲绝,实在没力气跑手续,就让亲戚帮忙去陵园签了份合墓的合同,想着将来母女能团聚。 这份合同对她来说,就是最后的念想。 可如今老人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想提前把手续办妥,陵园却不认。 理由就一个:当年合同不是她本人签的字。 不管老人怎么解释,甚至拿出了当年付款的银行记录,陵园就咬死一句话:按规定,得让当初代签的经办人来办变更。 可时过境迁,家庭关系也变了,那位亲戚不愿意再出面。事情就这么卡住了,规定比天大。 没办法,老人只能去打官司。法庭上,陵园还是那套说法,内部规定,不是签字人就没权利。 但法院看得明白:老人委托别人代签,是她的真实意愿,合同有效。 她是孩子的母亲,就是这份合同真正的主人。 陵园拿自己的内部规定去限制一个母亲最基本的寄托,不合情理,也违背了这份合同本身的意义。 最后,法院判老人赢了,确认了她有使用权。 判决下来后,陵园那边才松了口,说会主动上门帮她办手续。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一个行动不便的老人,想和女儿葬在一起,这心思有多重? 陵园一句“按章办事”,轻飘飘就把人挡在外面,是不是太冷漠了? 幸亏还有法律能讲理,给了老人一个公道。 关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