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急需用钱,把家里刚买不到2个月的货车给卖了,车行老板说给她72000元

一个木头 2026-01-12 23:37:59

河南,女子急需用钱,把家里刚买不到2个月的货车给卖了,车行老板说给她72000元,双方签了合同。女子以为对方会先帮自己还掉5万多的贷款,再给72000元车款,可之后才明白过来:对方一共给她72000元。女子觉得自己2个月就要亏6万,说不卖了,要把车给开走。万万没想到,老板却让她给7000元违约金。女子崩溃痛哭:我给你造成啥损失了,你非得叫我赔你7000块钱。 师女士家的这辆货车,买的时候连改装一共花了14万元,这车才开了2个月,跑了不到2万公里。 本来想凑合着用,可师女士的母亲得了肾病,婆婆脑梗,师女士自己心脏也不好,家里等着钱去看病,她只能把把车给卖了。 之前她在微信上联系上了收车的徐老板,对方说可以帮她还掉58000元的车贷,又给出了7万的价格,她才把车给开过来的。 到了店里后,对方又给加了2000元,一共给72000元,师女士就跟对方签了合同。 可吃完饭回来,师女士发现徐老板把车给开走了,对方还说贷款也不还了,非得叫她自己还。 师女士懵了:徐老板明明说了要帮她把5万多的贷款给还了,再给72000的,结果到最后连贷款带车才给72000元。 这才短短2个月,自己就要亏6万,这也太坑了,她说自己不卖了,让徐老板把车还给她。 徐老板却说双方是签了合同的,如果师女士不卖了,那就按照合同处理就好了,师女士得赔自己7000元违约金。 师女士懵了,跟对方沟通无果后,找来了记者。 记者看了师女士手里的合同,合同里只说了交易金额为72000元,车辆要确保无抵押、冻结、查封,并未写明贷款谁来还。 记者问师女士既然要还贷款,为什么不在协议里面写清楚呢? 师女士称对方跟自己说了只要签了合同,立马就给她还,结果吃了个饭回来,情况就变了。 现在自己不卖了都不行,他非让自己赔7000,她实在不明白,自己给对方造成了啥损失,非得赔7000元。 徐老板却指着合同里说,自己预付了5万,让她先去还贷款。 关于还贷款的约定,他当时说的是:“你还也中,我还也中,但是包含在这72000元车价之中。” 师女士坚持认为签合同之前,对方没说还贷款的钱包含到这72000里头。 徐老板也急了:这合同里面写的一清二楚,自己为了师女士的事情,一天都没出去收车,现在这车新车开票价不到9万,自己给72000元是市场价,白纸黑字她同意的,那自己之前买宝马花了56万,现在33万,咋弄? 师女士还是觉得不合理,自己两个月就亏6万,亏3万自己还能接受,这亏的太多了,她不想卖车了。 徐老板表示师女士不想卖车也可以,双方是签了合同的,按照合同处理就行。 合同里面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如果单方面反悔,应赔违约金10%。 师女士家里遭遇了变故,急需用钱才卖车,徐老板作为收车方,本应多一些理解和同情。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因为沟通问题产生了误解,师女士以为徐老板会额外帮她还贷款后再给72000元,而徐老板则认为贷款包含在72000元车价里。 师女士和徐老板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师女士和徐老板签好合同后,双方需要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徐老板把车款给到师女士,师女士需要把车辆交付给徐老板,并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 师女士觉得自己卖亏了,想要反悔,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过协商,师女士说自己愿意承担徐老板洗车、备车的费用。 最终,师女士赔偿徐老板3000元,徐老板把车还给了她。 无论是进行什么交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条款明确、具体、无歧义,特别是涉及价格、质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签订合同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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