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随后便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处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罚款,男子不仅否认有过违法行为,还以警方超期限处罚为由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这事发生在2023年7月,刘某听说附近有按摩店,就去体验了一次,当场支付200元后离开,之后再没去过。直到2024年4月,警方突然对他作出处罚,这中间确实隔了7个月。刘某的核心诉求有两个,一是自己付的200元是正规按摩费,不是嫖娼费用;二是就算真有违法,7个月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期限,警方不该再追责。 面对刘某的起诉,警方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一是按摩店女子范某的讯问笔录,范某交代店里的收费有明确区分,38元、58元、98元的是正规按摩,200元、400元、600元的都是卖淫所得;二是刘某的200元支付交易明细,能和范某说的卖淫收费档位对应上;三是刘某的现场指认照片,证明他确实到过事发地点。 反观刘某的辩解,却前后矛盾,他一开始说原本按摩费是138元,因为同情范某家境才多付到200元,但之前在警方询问时,他明确说过“按摩费用就是200元”,而且这个多付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法院自然没法采信。 再来看大家最关心的期限问题,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很多人都知道,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六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能再处罚了,刘某的情况刚好过了7个月,为啥警方还能处罚?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的理解误区,法律里说的“六个月期限”,是从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线索的时候开始算,不是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候算。 警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们在2023年12月29日就已经发现了这家按摩店的违法线索,还在2024年1月抓获了范某,这个时间距离刘某2023年7月的行为还不到6个月,完全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所以警方的处罚并没有超期。 可能有人会疑惑,没抓到现行也能认定嫖娼吗?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嫖娼不一定要抓现行,关键是证据链要完整。就像这起案件,收费标准、转账记录、当事人指认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就会认可违法事实成立。 还有人关心,警方对刘某处以13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是否合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警方的处罚完全在法定幅度内,不存在过重的问题。综合这些情况,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不要觉得违法行为过了一阵子没被发现就没事了,只要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掌握了违法线索,就算过了一段时间才找到具体行为人,照样能依法追责。同时也说明,面对行政处罚,辩解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前后矛盾的说法很难被法院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