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刷到一条新闻,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郑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 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 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 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依据以上报道情况谈几点粗浅看法: 首先,犯罪分子郑建华从2003年到2021年从事违法犯罪18年,时间之长让人惊讶,这么长的时间竟然没人举报,也没有相关纪律监督部门查处和发现,这说明什么?值得人们深思,是有人知道不敢举报,还举报没有用干脆不举报;另外一方面上级纪委和领导是不是有懒政和缺乏监督之责。 其次,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这种大权一人说了算体制是不是权力过分集中,更容易导致腐败值得相关部门去研究探讨。 第三,媒体公布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其金额少则千万,多则上亿,几十亿绝大多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通过执行一定刑期而减刑出狱,这样是否能对同类潜在犯罪分子起到足够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