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汕头来的陈先生,是位视障人士,专门来深圳玩,提前订好了酒店。这家酒店100多块一间,他之前常住,可到了店门口,却被拦了下来。 酒店说设施不太完善,没人24小时陪着,怕出安全问题。可陈先生平时自己能把日子过明白,之前住这家酒店,也没要过人陪同啊。 记者转头问了周边7家同价位酒店,人家都说能接,这事想想还挺让人感慨的。 1月12号深圳,天不算冷,暖洋洋的挺舒服,汕头的陈先生揣着满心期待,直奔那家100多块一间的酒店。他是视障人士,手里的盲杖轻轻敲着路面,步子走得稳稳当当。 这可不是他头回住这儿,之前出差办事,好几回都选这家,熟门熟路得跟回自己家似的,住着省心。 所以这次来深圳玩,没多琢磨,提前就订好了房,就想安安稳稳住几天,好好逛逛。 到了酒店门口,陈先生报了自己的预订信息,安安静静等着拿房卡。 没成想工作人员看了看他,又瞥了眼手里的盲杖,犹豫了好一会儿才开口,先生,不好意思啊,我们酒店设施不太完善,可能没法接待您。 陈先生愣了愣,有点纳闷地追问,我之前也住过啊,那会儿都好好的,没啥问题呀?工作人员又补了句,是这样的,您身边要是有24小时陪着的人,那就能住,没人陪的话,我们实在不敢接。 陈先生这下是真懵了。他平时独自出门、住酒店都是常事,盲杖用得溜熟,手机里也装了无障碍导航,日常吃喝住行自己都能打理得明明白白。 之前住这家酒店时,也没要任何人陪同,顺顺利利的,怎么这次突然就变了规矩呢? 他耐着性子跟工作人员解释,说自己能照顾好自己,可对方还是一个劲坚持,说没人陪着的话,万一在酒店里摔了、磕了,他们实在担不起这个责任。 没法子,陈先生也不想多争执,只能转身离开,心里挺不是滋味的,直犯嘀咕:明明是常住的熟店,怎么说不接待就不接待了呢? 这事儿后来被记者知道了,记者也挺上心,转头就去问了这家酒店周边同价位的7家酒店。得到的答案出奇一致,视障人士能直接入住,不用非得有人陪。 有酒店工作人员还笑着说,我们房间里都铺了防滑垫,走廊也装了扶手,真有紧急情况按个呼叫器,我们马上就到,没必要非得有人跟着。 这事传到网上,不少人在评论区聊起来,都觉得挺唏嘘的。 有人问,周围那么多酒店都能住,为啥偏选这家?其实答案特简单,陈先生是回头客,对这家酒店的布局、环境都熟悉,住着踏实,而且房都提前订好了,压根没想过会出岔子。 还有人说,酒店也是怕出事,毕竟100多块的房费,利润不算高,要是真出点意外,确实是笔不小的麻烦,换谁都得掂量掂量,也能理解这份顾虑。 陈先生后来也没多说啥,没想着找茬,就是默默换了一家酒店入住。 他说自己心里有点委屈,明明能自理,却因为视力的问题被拒绝,还是在常去的酒店,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而酒店那边,自始至终都没松口,只是反复强调,是出于安全考虑,没说要整改设施,也没说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会怎么处理。 其实细琢磨,这事里也没什么谁刻意为难谁。 陈先生就是想来深圳好好玩一趟,住个熟悉又省心的酒店;酒店呢,也是怕承担意外风险,才想出要陪同的办法,出发点可能也是怕出事。 周边7家同价位酒店都能接待,说明视障人士单独入住也不是啥难事,就是不同酒店的想法和处理方式不一样。 有人觉得该把设施弄完善点来规避风险,有人觉得直接拒绝最省事,就这么凑到一块,成了生活里一桩不大不小、让人有点感慨的插曲。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里写得很清楚,残疾人住酒店、出门办事,跟咱们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任何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都不能歧视残疾人。 陈先生是提前订好房的熟客,自己也能照顾好自己,酒店就凭着“没人陪同”这一条就拒绝接待,明显没做到一视同仁,不合规矩,也实实在在限制了他的合法权利。 还有《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说法,陈先生订了房,就跟酒店形成了合法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临时单方面说不接待,就是没履行之前的约定,属于违约,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算酒店真的担心安全问题,也不能凭着这个就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有个关键点得说清楚,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说酒店得担无限责任。 要是因为酒店设施有缺陷、管理不到位导致陈先生受伤,那酒店肯定得赔钱; 但要是陈先生自己没注意导致的意外,而且酒店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那酒店也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酒店把“可能发生意外”当成“必须拒绝接待”的理由,其实是误解了法律责任,也不小心忽略了残疾人本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第一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