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

芷珊评评你好 2026-01-21 11:55:36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江苏有个姓刘的男子,2015年6月进了南通一家电路公司,做的是工厂5S专员,主要负责整个厂区的检查工作,月薪差不多1万元,在当地不算低了,这份工作原本挺稳定的。2021年4月,公司还和他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只要不犯大错,就能一直干到退休,算是有了长期保障。 可到了2023年2月,公司老板发现刘某有点不对劲,经常动不动就往卫生间跑,而且每次去都要待很久,有时候半天都见不到人在岗。一开始老板还以为他是身体不舒服,没好意思多问,想着谁都有个难受的时候,稍微体谅下也正常。但时间一长,这种情况越来越频繁,根本不是偶尔身体不适能解释的,不仅影响了厂区日常检查工作,还让其他员工有了议论,老板实在忍无可忍,就安排人调取了办公区和卫生间附近的监控,一查才发现问题比想象中严重得多。 监控视频清清楚楚记录着,从2月2日到2月23日这二十多天里,刘某总共11次长时间在卫生间停留,单次最短的都有31分钟,最长的一次竟然达到3小时5分钟,远超正常人上厕所的时间。算下来,他每天在卫生间待的时间,最短也要1小时22分钟,最长的时候足足有6小时21分,相当于一整天上班时间里,一大半都耗在了卫生间,2月13日那天甚至几乎全程都待在卫生间里,根本没怎么开展工作。 公司找到刘某当面核实情况,刘某说自己长时间待在卫生间,一方面是个人生理需求,另一方面是工作需要,毕竟自己负责厂区巡检,卫生间也是巡检范围。可公司让他拿出巡检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来证明,他却什么都拿不出来,显然这个说法站不住脚。正常情况下,上厕所都是即去即回,就算有生理不适,也不可能频繁待这么久,而且巡检卫生间根本用不了几个小时,他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其实这家公司早就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考勤、假期管理制度》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里都写得很清楚,职员没经过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就算旷工半天,超过两小时就算旷工一天。旷工时长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三个月内累计旷工四天,就算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制度都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刘某之前已经点击阅读过,而且《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他也签了字确认,早就清楚这些规定和违反后的后果。 结合监控记录核算,刘某这一个月内累计旷工天数已经达到6天,完全符合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在和刘某沟通无果后,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在2023年2月24日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还把这份通知书送到了公司工会,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之后刘某在3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刘某觉得自己不服气,认为公司凭这点事就解雇他,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多万元的赔偿金。2023年8月,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可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处理合法,驳回了他的诉求。刘某还是不接受,又把公司告到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诉讼要回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核心就是刘某的行为算不算擅离岗位,公司解雇他是否合法。公司提交了监控视频、规章制度、刘某签字确认的文件、工会告知记录等一系列证据,都能证明刘某长时间在卫生间停留,超出合理生理需求和工作范围,构成了擅自离岗,且累计旷工天数达到了解雇标准,同时公司的处理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合法前提下,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这些制度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告知,员工就有义务遵守。刘某签字确认过公司制度,却明知故犯,长时间擅离岗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至于刘某说的生理需求和工作巡检,既没有证据支撑,也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判决后,刘某没有提起上诉,这份判决也就生效了。其实这件事里,刘某不是完全不能有特殊情况,要是真有生理不适,公司有带薪病假制度,他完全可以走正规流程请假,说明情况后安心调理,既不影响工作,也不会违反纪律。可他偏偏选择私自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既不告知公司,也不履行请假手续,这就不是合理诉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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