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杨某一大早就赶往女友李某家中,和对方发生了男女关系。后来杨某身体不适,意识逐渐模糊,李某却没有拨打120,而是叫来了朋友宋某,宋某劝她还是拨打120好,不过李某拨打后又回电说不用了,转而又喊了另外三个朋友来,五个人一起把杨某送到了他的家中。离开时,李某并未告知杨某的四个子女相关情况,直到四天后,杨某的儿子上门看望时,才发现父亲躺在床上离世。最后,杨某的子女直接起诉李某和另外四个人,要求赔偿31万余元。 据南方都市报道,2023年5月7日上午,中年男子杨某接到女友李某的电话,李某关心地说:“快点过来吃早饭,我已经做好了,都是你喜欢吃的。” 杨某高兴得不得了,在自己这把年纪还能谈一个对自己如此关心的女友,实在不易,得好好珍惜。 于是他赶紧穿好衣服,径直打车赶到了李某的小区,还给李某带来了很多好吃的零食。 一进门,两人还没来得及吃美食就拥抱在了一起,想想也有好几天没见面了,实在是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就这样,两人发生了男女关系。 本来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但杨某毕竟不是年轻人,身体突然出现不适,昏昏沉沉的。他赶紧告诉女友李某:“我躺一会儿,有点不舒服,你自己吃早饭吧,别等我了。” 李某看到杨某说完话就沉沉睡去,心里有些害怕,拿不定主意,赶紧把自己的好朋友宋某叫了过来。 她心里没谱,生怕杨某真出什么意外,对方还有四个孩子,到时候没法交代,可别找自己麻烦。 宋某来了之后,看到这种情况也怕担责,赶紧说:“你还是拨打120吧,这样踏实一些。” 李某听从了建议,赶紧拨打了求助电话,不过后来又觉得杨某好像意识清醒了一些,就赶紧回电说不需要了,人好得差不多了。 就这样,两人看着杨某状态时好时坏,觉得让他躺在自己家里实在有点危险,于是协商干脆把杨某送回他自己家中,这样万一有个闪失,也找不到自己的过错。 但两个女人力气小,没法把杨某送回去,李某又拨通了其他三个人的电话,都是平时要好的朋友,让他们来帮帮忙送个人回家。 就这样,五个人一起把杨某背下楼、坐上车,送回了他家中。 当时看到杨某还有呼吸,脸色也稍微正常了一些,这几个人才给他关上灯、关上门离开了。 后来,李某倍感害怕,想想杨某可能有基础病,就不敢再和他交往了,一直没有联系对方。 她当天离开时,也没有告诉杨某的四个子女“你父亲身体不舒服”,也是怕惹一身骚,到时候被大家责怪,自己一把年纪了,被晚辈责怪实在难堪。 就这样过了四天,杨某的儿子上门看望父亲,敲门没听见回应,就直接开门进去,才发现父亲杨某躺在床上已经离世。 后来得知杨某去世前去过李某家中,于是赶紧报了警。 事情调查清楚后,李某并没有有意伤害杨某,只是两人在恋爱期间发生关系后,杨某自身身体产生不适,最后被五人送回了家中。 杨某的四个子女认定是李某的行为不妥,既没有及时送医,又没有告知他们,才导致父亲离世,于是向这五个人索要31万余元赔偿。 不过,五人均认为杨某的去世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杨某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不爱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也认同了这一说法,杨某的家属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杨某的离世和这几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其要求赔偿3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由于杨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五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杨某子女要求赔偿的丧葬费、交通费、补偿金等诉求缺乏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杨某确实是在李某家中出现不适后被送回家中,这一过程客观上给四个子女造成了精神伤害,毕竟养育自己的父亲突然离世,任谁都会伤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相关权益受损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当事人李某赔偿杨某子女精神损失费4万元,另外四个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大家都觉得这样的判决很合理,不能因为杨某离世就把责任全部推给李某及另外四个人,毕竟是杨某自身身体出现不适,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了,李某他们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也不可能一分不赔,人家几个子女失去了父亲,悲痛不已,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