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家的农民房卖给了画家,后来拆迁赔款将近300万,她后悔了,还请律师要求分拆迁款,画家不干了,两人对簿公堂。 曹颖是城郊村里土生土长的农户,家里有套带院子的老房子,闲置多年没人打理。 后来城里的画家老周四处寻找安静的创作空间,经人介绍看中了这套院子,觉得这里远离喧嚣,特别适合写生和居住。 2010年前后,双方谈拢价格,曹颖以十几万的价钱把这套农民房连同院子卖给了老周。 签合同的时候,曹颖没多想,只觉得闲置的房子能换成现金挺划算,老周也满心欢喜地接手,花了不少心思翻新装修,把破旧的农房改成了兼具居住和创作功能的画室,一住就是十多年。 这期间两人没再联系,各自过着平静的日子,谁也没预料到后来的变故。 去年年初,村子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拆迁公告贴到了村口,老周的这套院子评估后能拿到将近300万的拆迁补偿款。 消息传到曹颖耳朵里,她当场就坐不住了。想到当年十几万卖掉的房子,如今能换这么大一笔钱,她越想越后悔,觉得这笔拆迁款本该有自己的一份。 曹颖四处打听后找到律师,律师告诉她农村宅基地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抱着这样的想法,曹颖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周分一半拆迁款给自己,理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本属于她,拆迁补偿理应兼顾原房主的利益。 老周接到法院传票时又气愤又无奈,他觉得自己住了十几年,房子也是合法购买的,装修和维护都花了不少钱,拆迁款自然该归自己所有。 他拿出当年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有这些年房屋翻新的票据,反驳曹颖的诉求,认为对方是见利忘义,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曹颖坚持认为合同无效,自己作为宅基地原权利人,有权获得部分补偿。 老周则强调自己实际居住使用多年,对房屋有投入和维护,拆迁补偿是对现有房屋和居住人的补偿。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老周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因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效。 但同时也指出,曹颖在出售房屋多年后因拆迁反悔,存在主要过错,老周作为买受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需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的焦点最终落在了拆迁款的分配上,法院需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装修投入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才能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这场因为拆迁款引发的纠纷,也让周围人议论纷纷,大家都在关注最终的判决结果,同时也对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多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