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3岁年轻貌美的任雪,因杀人罪被执行枪决,行刑前,她突然张了张嘴

成宜甬说 2026-01-26 13:49:58

1993年,23岁年轻貌美的 任雪 ,因杀人罪被执行枪决,行刑前,她突然张了张嘴,提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要求。 任雪出生于1971年的河南省新安县一个普通矿工家庭,这个地方以铝矿资源闻名,当地许多居民依赖矿业维持生计。她的父亲在铝矿从事重体力劳动,每天早出晚归,收入勉强养家。母亲在家处理家务,没有固定工作。任雪有两个哥哥,大哥早年辍学进入矿井,二哥在矿区护卫队任职。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住房简陋,生活用品陈旧。她从小就表现出清秀的外貌,在当地学校读书时引起一些注意。初中毕业后,她没有继续升学,而是直接面对就业压力。那时候,新安县铝矿是主要用人单位,许多年轻人希望在那里找到岗位。任雪拿着初中文凭,主动前往矿长办公室求职。矿长戴德昌当时五十多岁,掌控矿区资源分配。他看到任雪后,表面上同意安排临时工作,让她从事后勤事务,如清理场地和协助行政。 戴德昌利用职权,对任雪实施多次侵犯行为。他以正式工作机会为诱饵,威胁影响她家人在矿区的地位。任雪的哥哥曾因与戴德昌女儿丁小慧有交往,被矿区安保部门开除,这加剧了家庭矛盾。戴德昌的举动在矿区并非孤例,那时期一些管理人员存在类似问题。任雪在矿区工作期间,多次被叫到办公室或招待所,遭受不正当对待。矿区环境封闭,信息流通慢,闲言碎语开始传播。一些工人私下议论任雪与戴德昌的关系,但她没有公开回应,继续完成日常任务。十八岁时,任雪曾与一位外地大学生交往,导致怀孕,对方离开后,她在家人陪同下到县城处理此事。这段经历进一步影响她的生活轨迹。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她无法轻易离开矿区。戴德昌的女儿丁小慧在矿区学校就读,与任雪有同学关系,但两人并无深交。 1991年,任雪决定采取行动。她联系好友曹琳琳,两人共同策划针对丁小慧的报复。曹琳琳是任雪的同乡,也在矿区周边生活,对戴德昌的行为有所耳闻。她们先通过熟悉渠道联系丁小慧,谎称有事相约外出。丁小慧当时十几岁,信任同学,没有防备。两人将丁小慧带到新安县外荒郊地带,那里人烟稀少,适合隐蔽。到达后,任雪使用扳手敲击丁小慧头部,导致其昏迷。随后,她们将受害者拖入土坑,用石头砸击头部区域。作案过程中,她们脱掉丁小慧衣物,制造其他假象。最后,使用汽油浇洒并点火焚烧尸体。整个过程持续一段时间,目的是销毁证据。作案后,任雪和曹琳琳返回矿区,试图保持正常生活。但几天后,尸体被当地采药人发现。尸体状况严重,全身赤裸,烧焦痕迹明显。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痕迹和证人线索锁定嫌疑人。 警方调查显示,任雪床下藏有煤油残留,供销社记录证实她购买助燃剂。这些物证与案发现场匹配。任雪的二哥在护卫队工作,得知情况后,带她到公安局自首,意图争取从宽处理。曹琳琳也被捕获。审讯中,任雪交代了作案细节,包括动机源于对戴德昌的怨恨。她提到戴德昌多次强迫行为,导致她产生报复心理。检察机关根据证据提起公诉。案件性质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1992年夏天,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戴德昌作为证人出庭,指控任雪针对其女儿实施报复。法庭记录显示,任雪没有积极辩护,态度消极。法院认定证据链完整,一审判处任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琳琳同样获死刑判决。任雪家人对判决不满,认为背景因素未充分考虑。他们变卖家产,借钱聘请律师提起上诉。上诉材料强调任雪遭受的不公待遇,但法律程序严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审查案卷和证据。1993年初,二审维持原判,没有改判依据。那年法律环境注重打击严重犯罪,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严处理。判决生效后,任雪被关押在新安县看守所,等待执行。家人多次探视,提供生活用品。执行通知下达,定于1993年7月一个清晨。刑场设在县外荒地,符合当时执行规范。任雪被押解至现场,穿着当时流行的露脐装和牛仔裤,双手反绑。执行人员包括武警和法警。枪决命令下达前,任雪张开嘴巴,向执行人员提出要求,让子弹从口中射入。理由是保持脸部完整,她注重自身容貌。这个要求被允许,执行人员调整位置。枪声响起后,任雪倒地。曹琳琳也在同批执行。整个过程符合司法程序,没有异常记录。 任雪执行后,尸体处理按照规定,家属领取骨灰。她的父母无法承受压力,收拾行李离开矿区家属院。他们搬到外地,断了与旧识联系。两个哥哥也陆续离开,一人辞去护卫队职务,另一人原本计划协助任雪逃跑,但未能实施,后下落不明。矿区生活恢复常态,生产继续进行。戴德昌继续任职一段时间,后办理退休。他家庭关系破裂,妻子和剩余子女离开。矿区管理人员调整,避免类似事件。案件在当地流传,成为警示事例。社会上,一些人讨论任雪遭遇的不公,但法律判决已定。矿区经济依赖铝业,工人生活条件缓慢改善。任雪案反映出当时农村女性就业困境,许多人面临类似职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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