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经营收入、隐匿销售收入、股东分红不依法代扣代缴,这是三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在金税四期面前几乎不能遁形。举3个例子说吧。1、说某家企业老板为应对不利的商标仲裁案,用实控的空壳公司出具“广告推广费”的虚假发票,证明商标持有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虚假事实,这是典型的虚开发票。2、某企业公司获得1000万的投资款,他认为这部分钱是“利润”,就将其中600万转到私人账户用于消费,说是给自己的分红。但是,依然没有缴税。3、司马南偷税被罚900多万的案例中,饶谨和司马南对“代缴代扣”出现争执。司马南不主动报税,被罚活该。饶谨不履行代缴代扣义务,依然不合法。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淆。以上这些是典型的虚开发票和偷税行为的案例,这些行为势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