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空!吉林省长春,女子发现丈夫经常给一女主播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共计15万元,还给女主播买手镯、手首饰、机等财物,时间长达3年。妻子要求丈夫把钱物要回来,多次都商量不通,妻子愤怒将女主播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返还所赠15万,法院判了! 陈某偶然发现丈夫吴某的微信账单不正常。 账单显示,在长达3年的时间,丈夫持续向一个陌生人卢某转账。 累计金额超过了15万元,转账记录中,多次出现520、521、1314等特殊情感含义的数字。 妻子的天都塌了!她气的浑身发抖:“我跟你结婚多年,你给了我什么?” 还把我挣的钱转给别的女人? 陈某瞅准机会查看了丈夫的聊天记录,发现卢某曾多次向吴某索要手镯、首饰、手机,丈夫吴某都答应了。 原来,吴某在3年前在平台,关注了一位漂亮女主播卢某。 开始他在卢某的直播间频繁给她打赏,两人熟悉后,互加了联系方式。 吴某不再打赏,而是直接向卢某的私人账户转账。 陈某认为,这些钱是夫妻俩共同打拼积攒的存款,属于共同财产。 丈夫在未与她商量的情况下,将大额财产赠与其他女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开始陈某多次和丈夫沟通,家里存点钱不容易,以后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 她让丈夫去把钱要回来,多次商量,都被丈夫一口拒绝。 陈某气炸,既然你无情,也别怪我无义。 她将主播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15万。 随后,陈某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等证据。 证明吴某与卢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索要财物的情况。 吴某本人也当庭承认,这些转账,确实未经妻子同意,并且他与卢某之间的关系,超出了普通的网络互动。 法院认为,案子的争议点在于,吴某向卢某转账的行为本质究竟是什么。 是卢某主张的,基于其提供直播服务,而产生的消费合同关系。 还是陈某所认为的,属于未经配偶同意的无效赠与。 陈某称,15万元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开销,不属于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家事代理权范畴。 而卢某,在明知吴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持续索要并接受大额财物,主观存在恶意。 吴某在婚姻期间,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其既侵犯了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赠与。 卢某不服,她则坚称,自己作为一名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向观众提供了娱乐服务。 吴某的转账是自愿打赏,属于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 这也是行业内常见的互动模式,自己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不应当承担返还钱款的责任。 法官发现,吴某向卢某的转账中,不仅有大额款项,更包含了大量带有示爱含义的特殊数字金额。 这与通常意义上,观众在直播平台上对主播表演给予的赞赏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这些特征,吴某的转账,更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而非卢某所声称的单纯服务对价。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和一致同意。 吴某长期、大额地向网络主播进行转账,显然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 而且,吴某与卢某在3年间,持续进行资金往来,且大量转账金额,含有特殊情感寓意。 超出了正常的社交或消费范畴。 聊天记录中,卢某主动向吴某索要财物,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实际上构成了赠与关系。 卢某在知晓吴某婚姻状况的前提下,仍然持续索要并接受大额转账。 其取得这些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善意。 因此,吴某的赠与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有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行为,自开始时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详细转账记录,进行了精确核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吴某在婚姻期间,向女主播转账的15万元及购买的财物,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未经妻子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女主播明知吴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话语权,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家庭重大资产。 婚外赠与,因违背婚姻忠诚原则,而不受法律保护。 因女主播的获利无合法依据,女主播需返还财产,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的基本法理。 夫妻要相互忠诚,婚外赠与不仅可能被追回,还可能因违反道德,承担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向陈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4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