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一男子约19岁女孩到自己住处,两人发生了关系,双方厮混17天后,女孩提出想离开时,男子限制了她人身自由,女孩求助不成,反被男子直接害死。随后,男子用女孩手机,将她19岁的闺蜜约到家里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将这个女孩带到偏僻处害死。 张某是个90后,他又狠又辣,几乎没干过啥好事,案发时34岁。 张某平时无所事事,没事就在网上闲逛,专钓那些不堪世事的女孩子们。 2024年9月1日,张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19岁的女孩李某。 张某是个老网油子,满肚子花花肠子,几句花言巧语,就将涉世不深的李某,哄得心花怒放。 只经过短时间的简单交流,李某就被哄住了。 不知她怎么想的,竟然同意了,张某提出的见面,并发生关系的邀请。 当天,李某便前往张某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住处,两人在那里发生了关系。 李某在张某家住了整整17天,直到9月17日,李某感觉不对,才提出要离开,却遭到张某的强烈反对。 此时,张某已将李某视作自己的私人所有物,怎可能轻易让她离开。 他甚至想,一直将李某控制在自己家,让她永远成为自己的女人。 而李某青春年少,当时觉得好玩儿,时间一长,她并不甘心一直陪着张某。 但张某为了留住李某,收走了她的手机,将他关在家里,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李某绝望了,她哭救无门,才知道自己太轻信他人,此刻已陷入了魔窑。 就这样,李某被非法拘禁在张某住处。 3天后,李某某瞅准张某不在,偷偷找到手机,并向外界求助。 不成想,还是被张某发现了。 张某怀疑有人收到求救信息,一怒之下,竟将跟她厮混了17天的李某,残忍杀害。 张某的心理素质非常强大,杀害李某后,他毫不慌张,而且并未收手。 事后,他利用李某的手机上网,又突发奇想,用她手机再找个女孩。 他通过李某的手机通讯录,找到了她的闺蜜朱某的联系方式。 他联系上朱某,以李某的身份,经过几天的网上聊天,又以给钱财为名饵,诱骗朱某来他家。 就是这么简单,又一个19岁女孩上钩了。 次日下午,朱某便如约来到张某的住处,并与张某发生了关系。 也不知道朱某咋想的,在知道张某冒充李某后,并没离开。 拿没拿到钱不知道,反正有钱拿就行,多么可怜又可悲。 对张某来说,他肯定不能让朱某好好的离开,否则自己的丑行早晚会暴露。 他心一狠,驾车将朱某带到一处人烟稀少的地方,看着四下无人,残忍的又将朱某害了命。 两个如花一般年龄的女孩,就这样香消玉碎,家里人都不知道。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怎么都没想到,案件很快侦破。 张某被警方抓获,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 其实案件很简单,两个刚成年的女孩未免太随便了,几乎一点防范之心也没有,更没有一点社会生存危险意识。 甚至为了一点点钱财,就随便去一个陌生人的家,还随便发生关系,被坏人利用,害的没命,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没有一点社会生存危险意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在非法拘禁李某期间,因李某试图求助,而直接将其杀害。 后又通过诱骗手段,将李某闺蜜朱某杀害。 其行为表现出明确的杀人故意(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张某两次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李某在拘禁过程中直接杀害,手段残忍,(如控制自由、灭口)。 对朱某通过欺骗手段,诱骗至自己家中,后将其用车载至偏僻处杀害,具有预谋性。 这些行为均无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需考虑情节轻重。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为掩盖罪行而连续杀人,且针对无辜女性。 张某多次预谋、欺骗并直接实施致命行为。 连接杀害两人,引发公众对女子安全的担忧。 因此,法院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生命权不可侵犯,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故意杀人都是最严重的犯罪,法律对此零容忍。 本案中,两名女孩因轻信网友而陷入危险,因此,提醒公众,尤其是年轻女子,需谨慎和陌生人交往。 该案法律后果明确,即使犯罪手段隐蔽,如张某利用手机诱骗、伪装身份,最终仍会被严惩。 任何人触犯法律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张某或许自知罪孽深重,未提出上诉。 随后,高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某的死刑判决。 2026年1月23日,张某被执行枪决。 两个年轻生命的悲剧,终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彰显了正义。 愿此案警示世人,深渊往往始于第一缕恶意,而任何一个生命,都不该是他人的猎物。 对于这一案例,您是怎么看待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