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行政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未核实材料真实性,应予以撤销】

梁伯伯 2026-01-30 23:58:22

【行政诉讼判例:行政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未核实材料真实性,应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8日,某市场监管局向其颁发某市某区某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0年1月8日,其补办了营业执照。2020年3月22日,其发现某养殖场营业执照被注销。   其未向某市场监管局申请过注销。经查询,该注销档案中《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中均非其本人签名、捺印。   其认为某市场监管局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该注销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其诉讼请求:要求撤销某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2日对某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   【原告证据】证据1.2020年1月8日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其经营的某养殖场营业执照被注销;   证据2.某养殖场设立、变更及注销工商档案,拟证明该档案中《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中均非其本人签名、捺印,某市场监管局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被告某市场监管局辩称】不同意宋某某诉讼请求。其收到起诉材料后核实,某养殖场的注销手续中《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中确非宋某某本人签名、捺印。   【被告证据】某养殖场注销登记工商档案,拟证明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及注销手续中《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中确非宋某某本人签名、捺印。   【庭审意见】本案中,某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养殖场个体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未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其办理注销登记无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2日对某市某区某养殖场(注册号23010960003464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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