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医方在分娩中处置不当,致新生儿多种损伤并造成产妇产后出血】  

梁伯伯 2026-02-22 22:00:57

【医疗纠纷判例:医方在分娩中处置不当,致新生儿多种损伤并造成产妇产后出血】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原告陈述】张某1的母亲谢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因“停经37-1周,腹坠不适6+小时”前往某县医院生产,院方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妊娠合并巨大儿、肩难娩、G4P1孕38+3周待产LOA”。   后于2021年7月14日会阴侧切助娩一女婴,即张某1。医方过错致新生儿多种损伤,并造成产妇谢某某产后出血、微循环衰竭、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   张某1住院期间院方的医务人员仅对其采取“置于新生儿暖箱,心电、经皮血氧饱和度监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康复治疗,治疗措施不当,未采取全面的治疗方案,使其左臂丛神经损伤未见好转,并致其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   【原告认为】因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张某1出生时患多种疾病的直接原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县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77272.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交通费17814.7元、住宿费3949.03元、鉴定费13240元合计213825.8元的50%,即赔偿金额为106912.9元。   【被告认为】1.县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2.鉴于本案已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县医院愿在鉴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形,请法庭审查酌定。   【鉴定结果】某省某县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本案中,我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对张某1请求县医院按照50%比例进行责任划分的诉讼请求;   即要求县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县医院辩称张某1费用部分不合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法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县医院承担103856.05元;张某1于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金保系统保销新生儿窒息医疗费22608.2元,应予扣除。剩余损失81247.85元由县医院负担。   【判决结果】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判决,被告赔偿8124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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