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范畴及返还比例的确定问题

水彩萝萝 2026-02-01 00:14:55
【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立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 或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 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返还比例问题】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是否同居生活 1.未登记也未同居或登记但未同居的,可适当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返还; 2.已同居但未登记、已登记且已同居的,可把同居时间长短以及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返还比例 的主要参考因素,返还比例应有明显降低,可在50%以下。若:彩礼数额不大/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已共同生育子女/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可判令不返还。 (二)是否存在过错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可酌情继续降低;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原 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均可按50%的比例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四)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根据男方的经济来源、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同时,也应了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综合确定返还比例。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