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深圳母亲,在生命最后几个月里,做了一连串让身边人都看不懂的安排。先是把公司股权全给了认识十五年的异性朋友,又把三千万遗产留给女儿,还赶在离世前一个月和丈夫离了婚。等她因卵巢癌去世后,一场官司在所难免。 这位母亲姓蒋。在她离世前不到一个月,2023年3月6日,她和第三任丈夫张先生离了婚。根据协议,两个女儿归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不用付抚养费。财产上,张先生分到了深圳的三套房子、惠州一套房,外加230万现金补偿,按他说法,总价值超过一千万。那时,蒋女士的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 更早一些,在离婚前一个多月,2023年1月30日,蒋女士做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她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里写明,把她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全部送给一位朋友王先生。王先生是她生意上合作了十五年的伙伴。她在遗嘱里写:“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 但这份公证遗嘱上,同时也注明了“无附加条件”。 就在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写下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是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她自己的表妹是第二顺位。到了离世前几天,她再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女儿们继承的价值三千万的房产和存款,要等到22岁才能动用,期间由卢女士管理。 蒋女士没有给自己的母亲留遗产,只给弟弟分了一套价值约150万的房产。这一切安排,张先生是在蒋女士去世后才知道的。他最无法接受的,就是女儿的监护权问题。“两个女儿是我与蒋女士的法定女儿,却将监护权交到了王先生手中。” 虽然实际上,女儿们在母亲去世后几天,就由张先生抚养了。 张先生对这份遗嘱的合理性提出了强烈质疑。他出示了一份2017年的打款记录,附言写着“蒋某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他认为蒋女士立遗嘱时可能神志不清。不过,法院向深圳市康宁医院调取的病历显示,蒋女士在2015到2022年间就诊过12次,诊断包括“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等。而蒋女士本人在遗嘱开头明确写道:“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把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了法庭。他的核心主张是,那份股权遗赠是“附义务的”,义务就是王先生要抚养两个女儿成年。他认为遗嘱里的“希望”不是随口一说,而是“恳切的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他甚至提出,如果巨额遗赠给异性朋友却没有特殊理由,那要么不合常理,要么可能涉及不正当关系。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非常具体:要求王先生把已经过户的三家公司股权还回来,或者支付380万股权收益;还要求王先生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房屋按揭款,甚至一笔名叫“监护风险成本”的钱,总计每月高达十几万元。 法庭上,王先生和卢女士的答辩很明确:遗赠是遗赠,监护是监护,这是两份独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上白纸黑字写着“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子女”只是情感上的嘱托,不是法律义务。他们认为张先生是在滥用诉权。 法院今年1月的判决,完全采纳了王先生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关键在于,蒋女士在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的那份遗嘱里,“完全未提及遗赠的相关内容”。两份遗嘱是独立的,法律上看不出“拿了股权就必须养孩子”这种捆绑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所有请求,7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也由他承担。判决书里还提到,其中一家公司股权,早在2023年4月,蒋女士去世几天后,就已经变更到王先生名下了。 在另一份相关的判决里,法院虽然认定张先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也明确驳回了他想撤销卢女士遗产管理人资格的请求,再次认定蒋女士的所有遗嘱都合法有效。 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说他还会继续寻求法律途径。这场纠纷,表面争的是股权和抚养义务,内里却是一个母亲在生命尽头,对自己身后事极其复杂又清醒的布局。她把巨额财产留给了女儿,却把最能赚钱的公司股权,连同一份沉甸甸的“希望”,托付给了老朋友。她给了前夫足以安身立命的房产,却把孩子的未来,交付给了自己更信任的人。 你怎么看这位母亲最后的选择?如果是你,又会怎么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