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
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仍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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