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行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手术后患者出现脑疝,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患方陈述】2008年11月20日,原告因“头昏2周”前往被告处就诊,后在被告处行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术后出现脑疝,致原告出现运动性失语,右侧痉挛性偏瘫,左侧下肢椎体束征阳性等症状。 2010年3月16日,原告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该案审理中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原告之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保留今后治疗产生损失的诉权。 之后,原告已数次诉讼主张了截至2021年7月底的相关损失,法院亦已作出相应判决,其中法院核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护理费为53,000元、交通费为1,900元。 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原告分别在被告处及外院就诊并进行康复训练治疗,支付医疗费3,356.28元及相应交通费。原告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被告应对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诉请如前所述。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4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3,356.28元、交通费1,100元、护理费60,000元,以上费用发生期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 【医方观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按40%比例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就损失构成,对医疗费不持异议,因原告就交通费和护理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予认可。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赔偿争议已有生效判决在案,以往数次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项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的损失范围,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核准。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结合原鉴定给出的原告残疾程度及本市同类护理护工市场的酬金水平,参考之前本院判决认定标准,酌定本案护理费为60,0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程度,宜以出租车为出行交通工具,考虑原告就诊及康复情况,结合原告居住地至医院的距离等因素,原告主张1,1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全部损失核定为64,456.28元,由被告赔偿40%计25,782.51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晓滟各项损失计25,782.5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